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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安办关于省级食品安全统一抽检复检事宜的通知(赣食安办字〔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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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9 14:32:14  来源:江西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236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统一抽检工作,规范省级统一抽验检验复检程序,保障被抽检单位的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省级食品安全统一抽检复检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安办
江西省食安办
发布文号 赣食安办字〔2011〕2号
发布日期 2011-02-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有关检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统一抽检工作,规范省级统一抽验检验复检程序,保障被抽检单位的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省级食品安全统一抽检复检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检不合格样品处置
 
  承担我省食品安全省级检验任务的检测机构所检测样品必须为双样,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告知委托检测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接到不合格检验结果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样品来源单位,要求其对样品来源情况进行确认,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置。
 
  二、复检的申请
 
  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或储藏期的;
 
  (三)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如蔬菜、水果等;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逾期提出复检的。
 
  三、复检送样
 
  确定复检的,应当用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封样的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样品由监管部门同复检申请人共同送复检申请人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复检机构
 
  根据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江西省食品安全统一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赣食安办〔2009〕2号),在国家未统一确定食品检验复检机构之前,我省承担复检工作的机构为原承担全省食品安全统一抽验任务的11家检验机构(名单附后),复检机构开展的检验项目必须通过了计量认证。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如选择省外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只限在获得国家确定的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五、复检费用
 
  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不予复检的,初检结论即为最终结论。
 
  六、如国家对食品检验复检工作作出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食品安全统一抽检检验(复检)机构名单
 
  1、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3、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4、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5、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6、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
 
  7、江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8、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9、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10、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省外取得国家复检机构资格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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