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全国、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和改善民生高度出发,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区(县)要建立区(县)长负责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结合辖区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联动
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责任意识,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抓好每一个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未及时有效查处的、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要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
四、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2011年5月10日前要完成公告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广泛宣传,提高责任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到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让群众了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条件和业务素质,通过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监督队伍执法水平。
六、完善信息互通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报送
要实行周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各部门要确定一名信息工作联络员,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重大事件随时上报。信息工作联络员名单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用军,联系电话:2327933 传真:2351577,邮箱:wswsjspb@sina.com)。
附件:乌鲁木齐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
附件:
乌鲁木齐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强化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生产使用添加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严惩处。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农牧、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四)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工商、质监、农牧、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职责分工
(一)实行区(县)政府统一负责制。各区(县)要建立专项行动工作区(县)长负责制,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整治效果。
(二)市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农牧渔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把好农产品市场准人关。重点监测项目为:农药残留、瘦肉精、磺胺类、喹诺酮类兽药残留、孔雀石绿、氯霉素及三聚氰胺。
(三)市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四)市工商部门要继续推进以“大备案,一单通”为特征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发现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要及时下架退市,防止二次回流市场。
(五)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六)市经贸部门要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七)市公安部门要对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立案侦查。
(八)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工作经费。
(九)市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和协调。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及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22日至5月15日)。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彻底的自查自纠并签订承诺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16日至9月15日)。按照方案,积极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曝光一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使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1年9月16日至12月20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宣传一批诚信建设先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