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兰坪县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9〕25号)

兰坪县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9〕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3 10:55:16  浏览次数:2079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我县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8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兰坪县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兰坪县人民政府
兰坪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兰政发〔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省、州驻兰坪各单位,驻兰坪武警部队,各人民团体,各企业:   现将《兰坪县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切实做好我县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8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
 
  本意见所指塑料购物袋是以树脂为主要原料制成,非商品出厂原始包装,在销售、服务等场所用于商品等货物及物品盛装、并且用于携提的袋制品。
 
  从2009年3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切塑料购物袋(包括厚度小于和大于0.025毫米的全部塑料购物袋)。
 
  二、实行塑料购物袋替代使用制度
 
  从2009年3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宾馆、饭店及其他商业销售、服务场所,一律不再提供塑料购物袋。而由各商家选择免费或不免费提供布袋等替代塑料购物袋的环保购物袋。
 
  三、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到位
 
  县发展改革委、经委等部门从2009年3月1日起,不再审批新的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
 
  县工商局从2009年3月1日起,不再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要对本地从事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企业和市场、商场等销售、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明确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监管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的管理,加大流动销售的打击力度,强化源头管理。2009年3月1日后,继续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由县工商局牵头,县质量监督局配合,给予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县商务局牵头,县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加强市场巡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有偿使用工作落到实处。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宾馆、饭店及其他商业销售、服务场所,进行有步骤的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通报,并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经营场所、企业进行曝光。
 
  县质监局要结合日常监管,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
 
  县交通运输企业从2009年3月1日起,不得向旅客提供塑料购物袋;不再对进县的塑料购物袋制品安排运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县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生产厂家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废塑料回收运输、贮存、再生利用等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县科技局要加大对高附加值废塑料资源化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无纺布、完全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等生产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我县塑料购物袋替代品生产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县旅游局要率先在饭店和旅游景点开展禁用塑料购物袋的工作,大力宣传禁塑活动,提升我县旅游形象。
 
  四、强化责任,确保禁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落实到位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工作。要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县直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协作配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落实到位。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形成禁用塑料购物袋的社会氛围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在商业场所和人员聚集地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我县开展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危害性,提高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为监管工作打下基础,引导消费者建立绿色的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创建禁用塑料购物袋的环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