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种植管理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的若干意见(西政发〔2007〕23号)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种植管理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的若干意见(西政发〔2007〕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2 14:35:38  来源: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84
核心提示:我州是世界公认的茶叶原产地和普洱茶发祥地,植茶、制茶、饮茶、贸茶历史悠久,茶文化源远流长。地理、气候条件独特,土壤肥沃,日照充足,温度适宜,雨量充沛,植被丰富,全州保存完好的古茶树、古茶园面积达13万亩,发展茶叶产业的自然条件得天独厚。
发布单位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政发〔2007〕23号
发布日期 2007-07-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我州是世界公认的茶叶原产地和普洱茶发祥地,植茶、制茶、饮茶、贸茶历史悠久,茶文化源远流长。地理、气候条件独特,土壤肥沃,日照充足,温度适宜,雨量充沛,植被丰富,全州保存完好的古茶树、古茶园面积达13万亩,发展茶叶产业的自然条件得天独厚。
 
  茶叶是我州四大传统产业之一,经过多年的努力,茶叶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2006年,全州茶叶种植面积达48.12万亩,居全省第三位,采摘面积37万亩,年产干毛茶2.18万吨,茶叶总产值10.05亿元。制茶企业742家,其中,初制所568家,精制茶厂174家,打造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快产业提升步伐,确保我州茶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茶叶种植管理、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认真贯彻落实《西双版纳州提升茶叶产业行动计划》,根据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每年对10000名茶农进行茶叶种植、初制加工培训,并颁发农民技术员证书。
 
  2、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证后监管、产品抽检、种植基地抽检,确保产品质量。
 
  3、整顿农药、化肥市场,确保原料品质。要加大教育、宣传、帮扶工作力度,帮助指导企业及茶农科学施肥、用药。开展农药、化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禁止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茶叶等作物上使用的农药、化肥,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4、严厉禁止使用非云南大叶种晒青干毛茶原料等非普洱茶原料进行生产加工普洱茶,一经发现,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5、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茶叶市场良好秩序。对无生产、经营资质许可,擅自生产、经销茶叶的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对不按普洱茶综合标准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吊销营业执照。
 
  6、严格质量标准管理,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生产许可“QS”认证工作。未取得认证的企业要抓紧时间,尽快改造达标。已获证的企业要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不断提高。推进全州茶叶初制所标准化建设步伐,制定出台初制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标准化示范初制所(点),全面开展初制所(点)标准化工作。
 
  7、规范茶叶代加工行为。进一步严格规范企业的代加工行为,代加工的企业要具备“QS”认证资格,委托加工方要具备法人资格,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代加工。
 
  8、加强信息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通报和上报工作,科学指导产业发展。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市场信息,及时了解和把握市场动态,建立市场调控机制,确保市场营销健康有序。
 
  9、切实做好古茶树保护工作。古茶树资源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古茶树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
 
  10、为整体打造西双版纳普洱茶品牌,积极鼓励辖区企业在产品的内外包装物上印制产品名称及厂址、厂名的傣文标识。
 
  11、鼓励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州茶叶产业办公室  0691—2131183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0691—2144315
 
  州工商局            0691—2138315
 
  州公安局            0691—2167084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