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重新修订实施,标志着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和人民群众消费猪肉安全。我市是传统农业大市、生猪养殖大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自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各地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基本扭转了无序竞争局面,生猪屠宰管理明显加强,猪肉质量明显提高,但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制售病死肉、注水猪肉的现象时有发生,生猪屠宰管理方面也还存在一些疏漏和薄弱环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等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条例》,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条例》、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工作措施。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规范管理;严格监管,依法监管;文明执法,协同执法,共同坚守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的安全防线,促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抓好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利用开展综合监督检查、证(牌)换发之机,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让生猪屠宰经营者及有关各方知晓、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条例》,维护自身权益;让人民群众、消费者了解《条例》主要精神,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特别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提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水平,为《条例》得以正确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
二、组织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综合监督检查和证(牌)换发工作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8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卫生、畜牧食品、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标准,对辖区内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一次综合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例〉中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全市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对不具备〈条例〉中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对符合条件和规划予以保留的屠宰厂(场),于11月20日前报市商务局,同时向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申报登记。市政府授权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联能部门,在《通知》下发后5个月内完成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换证(牌)工作。换证工作要依法进行,多施便民之举;不得借机违规收费、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换证的有关要求,应无偿义务告知,不得以办培训班之名变相强行收费。换证(牌)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同时报送省政府备案。
三、分工协作,抓好屠宰行业监管和猪肉市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畜牧食品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疫、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及兽药违禁药物的监测,依法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屠宰厂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
四、制定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
市商务局要会同畜牧食品、环保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待省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以提高屠宰技术水平、便于检疫和监督管理为目标,以确保猪肉质量安全为目的,制订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报省商务厅备案后确定实施。规划要着眼于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监督机制,构建我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生猪屠宰定点布局框架,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