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和四川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自律意识,有效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安排
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年底,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和部署阶段(4月下旬 - 5月10日)。
1.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使社会公众知晓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的良好氛围。各监管部门要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国办发〔2011〕20号文件,使监管人员明确工作要求和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各监管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国办发〔2011〕20号文件精神传达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企业负责人和广大员工明白自己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社会责任,严格守法生产和经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
2.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在4月底之前研究制定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我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作出全面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市政府在4月底组织开展一次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联合执法检查。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1日 - 5月31日)。
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要对照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 - 9月30日)。
1.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分片包干,实行网格化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3.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县(市、区)的案件由公安部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4.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经信、农业、畜牧、水务、商务、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5.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餐饮监管部门要负责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餐饮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四)完善巩固阶段(10月1日 - 11月30日)。
1.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上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要建立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方和部门。相关地方和部门接到通报后,要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3.强化诚信自律。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4.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