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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水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遂水发〔20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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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21 04:40:20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8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府办《遂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1〕6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食安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及时贯彻传达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严厉打击水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希认真执行。
发布单位
遂宁市水务局
遂宁市水务局
发布文号 遂水发〔2011〕48号
发布日期 2011-04-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水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府办《遂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1〕6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食安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及时贯彻传达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严厉打击水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希认真执行。
 
  一、加强领导
 
  市局决定成立“严厉打击水产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李元建任组长,副局长党鸿任副组长,水产渔政站、执法支队、财审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产渔政站,水产渔政站长汪中荣兼任办公室主任,水产高级工程师、渔政检查员袁泉为联络员。办公室负责专项活动的日常工作。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全面整治水产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杜绝在水产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从严从重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促进水产业健康发展。
 
  三、重点品种和单位
 
  (一)重点产品
 
  主要整治大口鲶、斑点叉尾鮰、乌鳢和四大家鱼、鲤鱼、鲫鱼等主要消费品种,严查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哇乙醇等禁用药物的使用。
 
  (二)重点单位
 
  1、重点水产养殖单位。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50亩以上的水库、30亩以上的池塘(含休稻养鱼)等六类水产养殖生产单位(业主)。
 
  2、渔药、渔饲料经营单位。严查销售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哇乙醇等禁用药物和销售假、冒、伪劣渔药、渔饲料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时间
 
  集中整治时间:2011年4月25日至7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5日—5月10日。为宣传、排查、自查自纠阶段。此阶段重点:一是将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水产养殖投入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每个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广泛宣传。二是组织专人深入现场摸底排查、登记、建档。三是各水产养殖投入品、水产品生产企业(业主)自查自纠。四是各区县水务局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电话。
 
  第二阶段:5月10日—7月10日。为全面清理集中整治阶段。此阶段由各区县水务局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水产品生产、经营、加工、销售、餐饮等各个环节实施专项执法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集中查处一批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第三阶段:7月10日—7月30日。为统一检查、巩固成果、总结阶段。由市严厉打击水产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各个区县进行交叉检查和现场督导,同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积极开展“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宣传活动。一是深入基层水产养殖场站基地开展《渔业法》、《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板报、横幅和宣传车,以及科技下乡和集市、街头等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适用技术、水产养殖用药技术。三是与春季禁渔宣传相结合,深入城区水产品市场、餐馆、渔药渔具门市、街道社区和水产养殖基地开展宣传活动,免费赠送《禁用渔药名录》等资料。
 
  (二)加大检查力度。在打击水产养殖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中,一是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二是加大渔药、渔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打击“三无”水产投入品和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杜绝在水产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使用违禁药物,对销售和使用渔药、渔饲料的单位(业主)进行一次渔药、渔饲料台帐核查、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排查和开仓查验;四是指导和查处渔业档案记录不完善和无渔业档案记录的水产生产业主;五是督促水产养殖投入品销售、水产养殖业主,对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三)加大抽检力度。在重大节日期间,积极开展水产品抽检活动。一是在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行抽检;二是对重点水产养殖基地的水产品抽检;三是对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进行复检。
 
  (四)完善制度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是进一步修定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督查通报、举报投诉”等制度。二是水产重点养殖基地、场站和水产品养殖投入品经营单位,要与水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签订水产品质量信用承诺书。三是重点养殖基地(场)要建立健全场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与生产管理操作规程、产品质量安全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质量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和禁用渔药名录等,张贴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四是帮助重点养殖业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三品”、销售等记录,并督促作好《生产养殖记录》、《养殖生产用药记录》等渔业档案,以供上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为有效推进、提高水产品质量与安全供给,提供可靠依据和保障机制。
 
  请各区县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于4月30日报市水产站(联系人:袁泉,电话:2710015)。专项工作总结请于7月18日前报市水产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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