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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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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9 16:07:05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3019
核心提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发布日期 2011-07-06 生效日期 2011-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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