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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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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16 08:25:41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58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11〕133号
发布日期 2011-06-24 生效日期 2011-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属地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疏堵结合的原则,组织当地监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各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重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食品小作坊依法生产经营,并通过分类指导、引导发证、整顿改进、查处取缔,逐步清理辖区食品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二、规范市场准入
 
  对于目前无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但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小作坊,根据"三家联办,首受负责"的原则,由各区食药监、质监、工商部门联合办理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申请,共同对经营户进行审核。食品小作坊准入条件由食药监、质监、工商部门联合制定。
 
  为方便相对人,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可向各区食药监、质监、工商部门中任何一家的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填写《食品小作坊申办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受理部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和现场指导,三部门共同填写《食品小作坊审查情况表》并签署意见,工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发放营业执照。
 
  三、加强日常监管
 
  对现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在市食安委的统一协调下,加强各部门的分工协作。按照"属地负责、环节监管、职能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分工如下:
 
  (一)以批发为主的生产型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由质监部门牵头。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及周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日常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
 
  (三)既有独立生产加工场所,又进行零售(前店后坊)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由食药监部门牵头。
 
  (四)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环节,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规定,由食药监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五)各区应当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对于纳入疏导点进行食品制售的摊贩由各区纳入城市公共管理。对于无照流动商贩从事食品制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取缔。
 
  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投诉举报,由主要负责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受理。遇到重大或者疑难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应当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在相关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出台前,我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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