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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全许办[20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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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3-17 00:00:0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7010
核心提示:为了做好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制定《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全许办[2004]09号
发布日期 2004-02-24 生效日期 2004-0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酒精产品审查部:

  现将《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请各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食用酒精产品生产企业的换(取)证申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单位条件,经研究,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黑龙江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济南站”,“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郑州站”,“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国家轻工业甘蔗糖业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海南省质量监督检验所”,“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酒类产品质量监会检验站”,“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方圆食品与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附: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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