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咸政发〔2007〕85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咸政发〔2007〕8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9 16:51:39  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89
核心提示: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陕西省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7〕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政发〔2007〕85号
发布日期 2007-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陕西省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7〕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各级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对加强新形势下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始终把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将集中专项整治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通过不懈努力,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总体上安全放心,较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我市产品质量方面还存在产品档次和标准水平低、可靠性不强等问题,有的农产品药物残留量合格率不高,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量大面广,监管难度大,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滥用添加剂及非食用原料等问题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省质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以强烈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抓好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关键,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一)坚持从源头入手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要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要建立严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实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溯源制度,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农产品等初级产品要重点加强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继续抓好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扩大绿色食品环境监测面积;对工业品要着重加强原材料进厂查验、生产加工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等环节的控制。
 
  (二)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要进一步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
 
  (三)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强化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项目的监控,保障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大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建立“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的推行力度。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统一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做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四)进一步加大名牌战略实施力度。不断调整我市经济结构,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积极研究制订质量发展战略,加大名牌产品培育力度,深入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县、质量兴企”活动,大力宣传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以质取胜,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强化品牌意识,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陕西名牌、出口品牌等。
 
  (五)全面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所有企业都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积极引导工业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全面提高我市主要工业产品和出口产品的标准水平;着力抓好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形成科学、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把食品、药品等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作为名优产品评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努力提高我市产品标准化工作水平。
 
  (六)加强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产品质量信用记录,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建立健全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产品质量信息。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企业守信自律。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企业主体分类监管和我市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组织引导更多企业和产品入网,逐步实现对食品等产品的生产环境、投入品、生产工艺等全程电子监管。同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企业守信激励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联合金融、司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明确目标,加大力度,认真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目前,此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职责,将专项整工作引向深入,集中力量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业食品、药品、肉禽、消费品、出口产品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树立我市产品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建立健全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成果。要特别注意建立和完善破除地方保护和打破区域、行业封锁的制度和做法,以及相关监督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定期检查、分类抽查、日常巡查的机制和方法。要始终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者触犯法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罪、以罚代刑。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切实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领导,夯实基础,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成立了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把加强质量监管工作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紧密结合,与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紧密结合,务必把有关要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中去。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抓基层,强基础,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一线装备建设。要重视质量工作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善管理的质量工作队伍。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经费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县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建设,切实解决基层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三)认真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和预警机制。各级农业、卫生、质监、商务、工商、药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各个环节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研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形势,抓紧制订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有针对性地制订应对措施,确保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与信息通报。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信息网络等宣传载体,积极打造质量宣传平台。要大力宣传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信心。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纪律约束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恶意炒作。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