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鹿泉市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鹿政办函〔2010〕80号)

鹿泉市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鹿政办函〔2010〕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2 14:40:28  来源:鹿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3895
核心提示:根据石政办传〔2010〕84号《关于开展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城乡面貌提档升级百日会战”的统一部署,为解决违章占道经营和露天烧烤蔓延趋势,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从7月30日至8月3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1个月,以整治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
发布单位
鹿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鹿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鹿政办函〔2010〕80号
发布日期 2010-08-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根据石政办传〔2010〕84号《关于开展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城乡面貌提档升级百日会战”的统一部署,为解决违章占道经营和露天烧烤蔓延趋势,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从7月30日至8月3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1个月,以整治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城乡面貌提档升级百日会战”工作目标,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城管、环保、工商、卫生、公安及各乡镇(区)和电视台全力协作,集中清理、整顿违章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改善城市环境。
 
  二、整治内容和职责分工
 
  重点整治主街主路、公园广场、交通干道的临街店铺外摆、店外经营及占道烧烤摊点。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别依照本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和露天烧烤行为进行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城管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清理,并强化日常巡查、盯守。公安部门负责为整治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治安保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电视台负责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取得社会舆论支持,对拒不整改、阻挠执法、顶风违规的经营商户进行公开曝光。各乡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的露天烧烤、餐饮摊群进行规范整顿。
 
  三、重点整治路段和区域
 
  (一)城区主要街道:北斗路(观景大街—石柏大街)、镇宁路、龙泉路、向阳大街、海山大街、石柏大街;
 
  (二)城区公共场所:海山公园、鹿源广场、政府广场、抱犊寨;
 
  (三)主要交通干道:307国道(石柏大街—石家庄市西三环)、北斗路(石柏大街—植物园)、槐安西路(鹿泉段)、石获北路(鹿泉段)、山前大道、石闫公路、石铜公路。
 
  四、实施步骤
 
  (一)7月30日一8月10日为突击整治阶段。由城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各乡镇(区)配合,每周至少组织2次大规模突击清理,重点治理主街主路、公园广场、交通干道的顽固烧烤、餐点群;同时规范管理路边空地设置的烧烤餐饮摊群。
 
  (二)8月11日至8月20日为巩固整治阶段。此阶段城管部门要适时组织集中清理,每周不少于1次大规模清理,并做好成果巩固工作。整治期间城管局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及时通报。
 
  (三)8月21日至8月30日为强化整治阶段,此阶段重点强化主街主路、公园广场、交通干道整治和管理,确保无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现象。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高卫燕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政府督查室主任康建新、城管局局长冯文玉任副组长,各乡镇(区)和公安、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城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和乡镇专项督导办公室,均设在城管局。城区专项整治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局副局长赵爱民同志担任,成员由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市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城区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综合整治。乡镇专项督导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局副局长冯增奇同志担任,成员由城乡环境容貌考评办公室人员、各乡镇(区)城管中队中队长组成,负责督导乡镇认真落实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安排。
 
  (二)强化联合执法。市直各成员单位要抽调执法车辆,配备执法人员,加强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8月12日中午下班前报城管局办公室(传真:82018238)。执法人员必须服从指挥,统一行动。
 
  (三)实施专项考核。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每周一要将上周清理整治情况及时报城管局办公室(传真:82018238)。城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和乡镇专项督导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明查和暗查,对工作积极、整治效果突出的市直有关单位和乡镇(区)政府要进行表彰,对态度不端正、工作进展缓慢的市直有关单位和乡镇(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四)搞好宣传和社会监督。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要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奖惩制度,加强对不配合占道经营及露天烧烤整治活动和顶风违规的个人及单位的曝光力度,依法强化管理,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地区: 河北 
 标签: 经营 专项整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