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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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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2 12:02:44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5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3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乳品质量监管,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从源头上杜绝乳品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全市奶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朔政办发〔2010〕145号
发布日期 2010-12-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3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乳品质量监管,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从源头上杜绝乳品质量安全隐患,促进全市奶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是全省的奶牛养殖大市、奶业大市,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强化乳品质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靳瑞林副市长担任组长,杨东峰、郭明栋、张玉春担任副组长,公安、畜牧、卫生、工商、质检、药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生鲜奶质量安全工作领导组,督促指导全市生鲜奶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畜牧局局长张玉春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陈廷荣任副主任。市级组织两个专项整治指导督查组,深入六县区进行指导督查。
 
  生鲜乳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区政府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都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农业的县区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和组织本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工作制度,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坚决杜绝不合格生鲜奶及其制品流入市场。
 
  二、整治的任务与重点
 
  生鲜乳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覆盖全市所有奶牛生产、饲料生产、鲜奶经营各个环节,要做到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当前工作与长效机制的建立相结合。这次整治的重点:一是进一步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二是摸清生鲜乳生产和经营各个环节的现状,将生鲜乳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规范生鲜乳市场秩序,提升生鲜乳质量,建立生鲜乳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的畜牧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逐一摸清模式和类型、数量、日收奶量、销售厂家和所有者等情况,重点要查清流动奶点以及跨市、跨省无证经销的情况。要对奶站逐一认真造册登记,一站一表、建立档案,及时汇总基本情况并上报。同时,要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研究提出奶站设立规划,合理布局。对于未经批准而开工新建的奶站,不予发放经营证件,更不得给予补助。
 
  三、步骤与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2月25日—2011年元月5日),调查摸底阶段
 
  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通知下发后,各县区要根据各县区的情况制定出生鲜乳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要按照市下发的通知要求,自上而下,层层动员,迅速将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布置到基层,尽快摸清底数,填写基本情况报表报市畜牧局备案。
 
  第二阶段(2011年元月6日—元月15日),集中整治阶段
 
  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审批程序,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基础设施、机械设备、质量检测、人员要求、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卫生条件及生鲜乳运输车辆条件的审查,禁止向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不符合奶站发证条件的养殖场、合作社或个人发放许可证。对已经发放但停止运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要依法收回其许可证。对于无证奶站和个人私自收奶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依法处罚。
 
  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明,对于无准运证明的鲜奶运输车辆,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办法》进行扣押。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畜牧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奶站的检查力度,对不再符合收购许可证发放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执照,没收所收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罚款。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生鲜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按照《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挤奶操作规程、化学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和运输交接记录、编号留样记录、机械设备维护检查、清洗消毒记录、人员健康与培训等记录台帐,逐步实现生鲜乳收购的标准化管理。
 
  第三阶段(2011年元月16日—5月底),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各县区在集中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统筹考虑专项整治、乳品安全生产、农民利益三者的关系,在确保乳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建立乳品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1?积极推进鲜奶收购联社建设进程
 
  为保护奶牛养殖户的利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对一些奶牛养殖量小的村,因无力改造达到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许可条件的无证奶站,通过由其他合作社兼并或重组的方式,建立鲜奶收购联社。由资金较强的合作社进行改造,达标后发放许可证,同时由合作社派驻生产监管人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其生产的鲜奶由联社统一运输、销售。工商、畜牧部门要在奶站的审批和办证过程中提供方便,不得刁难。
 
  2?推进养殖方式转变,提高原料奶质量
 
  通过发展规模养殖小区(场)等方式,加快推进养殖环节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逐步解决奶牛养殖规模小而散问题。加大对奶牛小区建设的扶持力度,争取到2015年,全市基本实现所有成母牛入园饲养。把提高原料奶质量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大力推广科学饲养技术,加强饲草料基地建设,扩大青贮饲料生产。在生产上认真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奶牛疫病防治,有效降低传染病、多发病发病率。加强饲养环节的技术服务,努力提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业务素质和进场入户服务水平。
 
  四、严明纪律,实行责任追究
 
  按照县区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负监管责任,鲜奶生产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乳制品安全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或对生鲜乳安全问题瞒报、缓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严肃处理。对生鲜乳生产、收购企业违反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要进行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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