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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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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2 12:01:17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9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9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全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朔政办发〔2010〕135号
发布日期 2010-11-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9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全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准入关
 
  (一)做好乳品产业“十二五”规划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将乳品产业列入当地食品行业“十二五”规划,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强化奶源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乳品企业联合重组,把乳品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快乳制品企业重组整合步伐。2010年年底以前,对乳粉生产中单效浓缩设备,加工规模为日处理鲜奶能力20吨(两班)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生产能力在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实施淘汰。鼓励小规模的乳品生产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进行优化整合。于2012年年底以前,加工规模要达到日处理鲜奶能力50吨(两班)(奶酪、酸奶等特殊品种可适当放宽)。
 
  (三)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实行核准制,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执行。新建或改(扩)建乳制品工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等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核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由市经信委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审核清理要符合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与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的有关要求。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质监部门凭市经信委提供的名单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四)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质监部门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或放弃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修订的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市质监局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新修订的《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0版》,于2011年2月底前组织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注销、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的乳品生产企业,质监部门要及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收回税务发票;同时,质监部门要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五)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生鲜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审批程序,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基础设施、机械设备、质量检测、人员要求、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卫生条件及生鲜乳运输车辆条件的审查,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对已经发放但停止运营的生鲜乳收购站要依法收回收购许可证照;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工商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六)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挤奶操作规程、化学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和运输交接记录、生鲜乳贮存温度、编号留样记录、机械设备维护检查、清洗消毒记录、人员健康与培训等记录台账,逐步实现生鲜乳收购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
 
  (七)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经营环境卫生条件较差、不具备流通许可必备条件的经营者,不许可经营乳品;对已经许可经营乳制品的经营者结合企业年检重点审查,对经营条件确实不能保证乳品质量的食品经营者,取消乳品经营项目;凡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八)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的有关规定。市经信委、市工商局要尽快摸清我市生产、经营三聚氰胺企业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对从事三聚氰胺的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严格监管其生产经营行为,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九)加强出入境乳制品检验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做好全市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乳制品的企业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出口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的规定,实施严格的检验监管,生产出口乳制品的原料必须来自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养殖场。乳制品进口商应在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实施严格的检验监管。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各县区质监部门要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购入的原料乳粉加强三聚氰胺的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各县区质监部门要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三聚氰胺的抽检。市质监局对全市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的乳制品,每月要组织一次异地抽检。各级质监部门每月要将监督抽检的结果进行汇总,分别报送当地政府并通报卫生、畜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预警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科学布局,整体推进,依法实施。由市卫生局牵头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全市食品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科学发布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质监、工商、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报送食品、乳品监管过程中抽检、监测数据信息,卫生部门要与所掌握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一并汇总分析,一旦在食品、乳品中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
 
  (四)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送检,应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实施抽样检验,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畜牧、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市质监、工商、商务、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质监、工商、畜牧、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推进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市质监、工商、畜牧、商务、食品监管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逐步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质监部门要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山阴、应县人民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等必须保证提供或持有乳品生产加工或销售者的有效证件及乳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质监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或者在乳品含乳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有危害质量安全的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市的案件,市公安局要挂牌督办。县区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工商、质监、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及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其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其负责人是乳品及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检验人员。
 
  乳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条件,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实行回避制度;购入的生鲜乳和产品出厂必须批批检验三聚氰胺;必须建立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产品召回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记录和台账;严格实行企业生产自查自纠按季度定期报告制度,全面履行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义务;必须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当地媒体上集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流通环节的乳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社会承诺制度,做到户户签订承诺书、店店落实责任人。建立落实进货检验验收制度、乳品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重点食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制度。有条件的经营者要建立电子台账,批发市场对零售商实现“一票通”食品批发。要严格确认供货商合法资质并要求其出具同一批次检验合格报告等乳品合格证明文件,无乳品质量安全检验合格报告的,一律不得经销。鼓励流通环节食品经销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场企挂钩、企店挂钩,并为其开通绿色通道。乳品原辅料进口商应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档案,对使用进口乳品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建立进口原辅料出入库、生产使用记录、成品流向台账。
 
  乳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乳品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要采取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和有问题的企业要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制订乳品产业发展、乳品安全监管规划,逐步建立健全乳品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立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的经费保障体系,将乳品质量安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各县区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风险评估及抽检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市、县区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县区政府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市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卫生、质监、工商、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划,加快县区卫生、工商、质监、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查处乳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乳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对可能影响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乳制品及含乳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及含乳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乳品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全面落实乳品和乳制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乳品和乳制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折不扣地落实乳品和乳制品监管责任,要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
 
  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实行严格问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在乳品和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履行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乳品和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未按规定对乳品和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查处的;对乳品和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导致辖区内发生乳品和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监察机关要在认真加以纠正的同时,对县区政府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进行严肃处理。对乳品和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乳品和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乳品和乳制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执照)或认证证书的;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乳品和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乳品和乳制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乳品和乳制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等失职渎职行为,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其他部门、单位和企业违反乳品和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造成危害后果的,监察机关要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严肃追究责任。
 
  要积极发现和挖掘案件线索,对包庇、纵容危害乳品和乳制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乳品和乳制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乳品和乳制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品质 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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