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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意见(亳政〔200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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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5 14:48:25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5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7〕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畜牧产业,大力推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亳政〔2007〕77号
发布日期 2007-09-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奶牛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7〕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畜牧产业,大力推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畜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
 
  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线,以发展现代畜牧业为导向,认真落实“1468”战略布局,实施“畜牧业振兴计划”,加快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加强疫病综合防控,大力发展健康养殖,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现代畜牧产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2. 奋斗目标:2007年,肉蛋奶总产达到48万吨,畜牧业总产值达到6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4%,农民人均牧业纯收入240元,规模养殖比重达到30%;2008年,肉蛋奶总产达到 55万吨,畜牧业总产值达到70 亿元,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6%,农民人均牧业纯收入260 元,规模养殖比重达到35%;“十一五”末,肉蛋奶总产达到 60万吨,畜牧业总产值达到80亿元,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0 %,农民人均牧业纯收入300元,规模养殖比重达到45%。
 
  二、完善和落实畜牧养殖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 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与补贴相结合制度。实行“先参保、后补贴”的办法。对参保的能繁母猪,按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21%、县(区)财政负担9%、饲养者负担20%的比例分担投保费;保险金额统一为每头能繁母猪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场)负担12元。对能繁母猪养殖户给予直补,补助标准为每头每年5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贴44元,县、区财政补贴6元。
 
  4. 实施生猪良繁补贴和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扶持政策。按照“先引后补、先建后补”的原则,对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新引进原种猪的,省财政给予补贴;对新建存栏规模较大的纯种能繁母猪扩繁场,省财政给予补贴;对购买良种猪精液、开展猪的人工授精的,国家给予补助;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养猪小区,在项目建设上,国家择优给予10-80万元补助投资;对生猪出栏调出大县,国家给予奖励。
 
  5. 实施奶牛业发展扶持政策。省财政对存栏150头以上的新建奶牛场、300头以上的新建标准化饲养小区、托牛所,分别给予10万和15万元补贴。省财政对从省外购进或迁入、符合标准的奶牛,凡集中饲养30头以上的,每头给予1000元补贴;对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每头给予1500元补贴。
 
  6. 加大养殖业贷款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的具体部署,加大畜牧产业链各环节信贷资金投放力度,解决养殖业“贷款难”问题。大型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重点加大对规模养殖企业的贷款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重点满足农村养殖散户的贷款需求,并改进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抵押贷款。养殖户(场)凭县、区有关部门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固定资产的60%放贷,额度按上限支持,时限给予放宽。
 
  7. 落实养殖业用地、用电优惠政策。将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用地布局,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作好预留,其用地按《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国发〔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用地,按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7〕4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用征用、征收等手续。饲养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8. 实行养殖业加工环节购置设备补贴。草食家畜饲养生产环节,购置秸秆粉碎机、锄草机、牧草收割、草料饲喂、挤奶设备、储奶设备等机械,均享受农机补贴政策。
 
  9. 及时足额落实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经费。在建立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力度,对饲养户(场)畜禽实行强制免疫;对因防疫需要扑杀畜禽的养殖场 (户),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每年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预算,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疫苗经费按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分级承担。
 
  三、加快推进畜牧养殖增长方式转变
 
  10. 加快推进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发挥政府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促进我市养殖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努力加快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促进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要适应市场需求,推进科技创新,大力推动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各类畜牧养殖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搞好协调服务,热心帮助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
 
  11. 设立畜牧业发展基金。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支持畜牧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各县、区财政每年从预算中至少安排200万元发展专项资金,建立长效投资机制。
 
  一是主要对新建、扩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给予以奖代补;
 
  二是对新建、扩建的畜禽良繁场择优给予以奖代补;
 
  三是对引进或迁入符合标准并集中饲养的奶牛给予补助;四是实施奶牛和黄牛品种改良,对引进良种冻精给予补贴(品种为荷斯坦和弗莱维赫);五是对集中饲养高代杂交基础母牛实行补贴;六是实行贷款贴息。奖补考核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制定下发。
 
  四、建立健全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保障体系
 
  12. 健全完善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56号)要求,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理顺管理关系,加大投资力度,改善设施条件。健全完善乡镇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切实把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依据国家、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市、县(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畜产品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强化对畜产品市场和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13. 大力推广畜牧业新技术、新成果。继续实施“畜禽良种工程”,提高畜禽品种质量。积极推进种草养畜工作,实施以养带种、以种促养,推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种植结构。在坚持自主创新的前提下,加快畜牧兽医工作中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成果转化,以“畜牧科技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抓好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断及综合防治、饲料配制、种草养畜和集约化饲养等技术的推广。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要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领办、创办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五、切实加强对畜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4.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畜牧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畜牧业发展领导协调小组,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创立新机制、引入新科技、落实新政策,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实施“畜牧业振兴计划”,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评内容,建立考核奖惩制度;结合省政府“畜牧富民工程”评比活动,市政府每年表彰奖励10个畜牧强镇(乡、办事处)、10个规模养殖场(小区)、10个畜牧优质服务单位、若干名先进畜牧工作者,对畜牧工业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发展滞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考评办法另发)。各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商务、金融、工商、质监、物价、环保、供电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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