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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是否作为食盐的请示的回复(运行盐办函〔2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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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3 16:52:08  来源: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业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4763
核心提示:湖北省盐务局《关于将“海水晶”新品种盐认定为渔业用盐的请示》(鄂盐局科〔2001〕1号)及大连市盐务局《关于海水素产品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大轻总发〔2001〕47号)收悉。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对“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是否作为食盐的请示的回复。
发布单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运行盐办函〔2001〕12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1-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湖北省盐务局、大连市盐务局:
 
  湖北省盐务局《关于将“海水晶”新品种盐认定为渔业用盐的请示》(鄂盐局科〔2001〕1号)及大连市盐务局《关于海水素产品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大轻总发〔2001〕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是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而“海水晶”及“海水素”等主要作为观赏鱼和酒店、海鲜市场养殖所用。因此,不应列入食盐范围。
 
  2、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管理,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应依靠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市场的稽查。不应将食盐管理范围扩大。
 
  3、为规范“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的销售,生产企业必须在其包装上(不论大小包装)明确注明用途。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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