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20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06 18:00:15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04
核心提示: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于5月1日至10月31日举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通知》(皖政办秘〔2010〕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保障世博会期间我市蔬菜、生猪等供沪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阜政办秘〔2010〕20号
发布日期 2010-04-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于5月1日至10月31日举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通知》(皖政办秘〔2010〕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保障世博会期间我市蔬菜、生猪等供沪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世博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上海世博会是一次世界性盛会,不仅是上海的大事,也是全国的大事。确保世博会期间农产品充足供应、安全可靠,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成功举办世博会的重要条件。近年来,上海一直是我市重要的农产品销售地。上海市政府已从4月1日起,对所有进沪的蔬菜、生猪及生猪产品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十分严格。因此,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世博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到这是检验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一次机会,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工作,确保世博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积极组织安全优质农产品供应上海
 
  省已将我市阜南县、临泉县的无公害辣椒、南瓜生产基地,颍泉区闻集镇良种猪场、临泉县种猪场列入供沪备案基地。对尚未列入备案但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也可以进入上海市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迅速排查摸底,将符合供沪条件的蔬菜、生猪等农产品生产基地登记造册,并于4月20日前分别报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备案。要积极引导、大力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进沪销售农产品,重点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市级以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规模化生产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供沪。对供沪蔬菜、生猪及其产品全面建立产地准出制度,做到有标贴标、无标随附检测报告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到上海市指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交易。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抓好供沪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工作。一要大力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坚决杜绝在生产中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全面推行生产可追溯制度、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二要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进一步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养殖主体的动物防疫责任,着力构建动物防疫长效机制,健全防疫体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警和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三要加强农产品检验监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检,同时,对登记造册的供沪农产品基地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四要严格执法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有关部门要互通信息,对出现的问题快速反应和处置,并取消有关地方供沪农产品基地资格。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供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并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检测和监管等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供沪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指导,落实产地准出、检验检测、包装标识等制度。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关供沪农产品基地和企业要确定质量监管员,切实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落实,确保农产品质量控得住、管得准、措施严、不出事。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