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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2013〕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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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06 05:05:09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0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3〕2号)精神,切实降低H7N9禽流感对我省家禽产业的影响,促进禽业生产稳定发展,现就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提出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发布文号 皖农牧〔2013〕11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2365/2013-0000085

  各市及宿松、广德县农委(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物价局、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皖政明电〔2013〕2号)精神,切实降低H7N9禽流感对我省家禽产业的影响,促进禽业生产稳定发展,现就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护种禽生产

  (一)补贴对象。2013年3月31日前取得省级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祖代种禽场或资源保护场。对未列入省扶持范围的父母代种禽企业,由各市、县政府兑现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种禽代次,分级负责,落实财政扶持措施。对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落实。

  (三)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种禽企业填报《全省种禽生产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应原始凭证(经当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签字盖章的产蛋家禽存栏数,原始生产记录、省农委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有关协议、合同等),向县农业(畜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市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汇总编制《各市种禽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联合行文于5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省农委、财政厅。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确定补助资金数量,由省财政厅将核定的补助金额下达给各有关市县财政局。

  二、扶持养殖和加工企业

  (一)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

  (二)扶持政策、审核程序

  1.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对全省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贴息审核。对列入贴息扶持范围的省级龙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需提供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凭证,并填报《全省家禽省级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由所在县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后,报市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汇总编制《各市家禽省级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件4),联合行文一式两份于7月20日前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进行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将核定的贴息补助资金下达给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市、县按照省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贴息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企业。

  2.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对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预期的受损企业,银行实行贷期展期。

  展期审核。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需提供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凭证,经放贷银行审核后办理展期手续。

  3.收费减免、生产用电优惠。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减免家禽及禽产品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河道修建工程维护管理费地方分成部分,生产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政策。

  减免审核。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实行收费减免。

  三、做好龙头企业与养殖产销衔接

  (一)扶持对象。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收储禽类产品的禽类加工企业。

  (二)扶持政策。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禽类加工企业每收购冷冻储存1吨肉禽产品给予每月50元损耗费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龙头企业要切实履行合同,优先收储与农户已签订合同和订单的禽类产品。

  (三)补助审核。禽类加工企业凭向农户收购家禽时经农户签字的收购凭证(见附件5)和入库单凭证,向县农业(畜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县农业(畜牧)、财政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在现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市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汇总编制《各市禽类加工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6),经市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于6月5日前报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在核实的基础上确定补助资金数额,由省财政厅将核定的补助金额下达给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各市、县按照省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的收购冷藏加工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核查责任。市、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特别是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积极性,开展数据调查统计与核实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当年所需资金由虚报县自行承担。同时,今后年度省不再安排该县(市、区)畜牧类财政项目和资金。对虚报调查统计数据的市、县予以通报并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二)切实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解答和落实企业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

  请各市根据文件要求,迅速将文件转发所属市(县、区)相关部门,及时贯彻落实,减少损失,共同帮助企业和养殖户度过难关。

  附件:1.全省种禽生产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各市种禽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3.全省家禽省级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4.各市家禽省级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

  5.全省禽类加工企业收购情况明细表

  6.各市禽类加工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注:原网站附件无法下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地区: 安徽 
 标签: 物价 农业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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