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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知名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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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06 05:01:39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41
核心提示:为推动名牌战略实施,规范淮北知名产品评价和管理工作,增强淮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8-11 生效日期 2010-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知名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名牌战略实施,规范淮北知名产品评价和管理工作,增强淮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北市知名产品是指在本市境内生产(经营)、经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公布的工业产品、传统特色产品、农副产品及出口商品。
 
  第三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和用户评价予以确认。淮北市知名产品评价严格控制评价数量,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淮北市知名产品宣传、培育、推荐申报和评价工作。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担协调、组织申报、确定评审方案、聘请专家及具体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五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淮北知名产品申报和推荐工作,对淮北市知名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评价要求
 
  第六条  申报“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工业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必须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有两年以上稳定生产历史;
 
  (三)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居市内同行业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执行标准先进、科学,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修理、退换、退货方式明确,消费者投诉率低,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优先考虑;
 
  (五)产品必须达到规模经济要求,其中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省级新产品及特色农副产品可适当放宽);
 
  (六)企业实施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七)生产技术装备先进,产品的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第七条  申报“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农副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产品知名度和年销售额居于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二)拥有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种植(养殖)规程,产品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批量生产达二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较高;
 
  (四)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五)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第八条  申报“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传统特色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具有淮北地方特色(其它地方没有或具有原产地特征)的产品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可以是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
 
  (二)申报产品须有明显的地方区域特色或独到的加工工艺(含配方);
 
  (三)申报产品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底蕴或历史基础,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申报淮北传统特色产品称号的食品,需提供食品质量检测报告,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五)定量包装产品需有国内注册商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淮北市知名产品:
 
  (一)近两年生产经营出现亏损;
 
  (二)产品近两年被国家、省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
 
  (三)近两年内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产品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核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四)违反国家环保、税收等有关规定;
 
  (五)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受到查处。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销售利润率和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由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第二季度公布受理淮北市知名产品申请、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企业自愿并如实填写《淮北市知名产品申请表》,于规定日期内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分别对申报企业体系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产品性能指标及市场占有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质量管理和企业依法经营等方面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后,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在各位委员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限期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核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命名并授予入选产品“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称号每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淮北市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不超过10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相关产品包装、装潢、使用说明、广告宣传及有关材料中使用淮北市知名产品标志或文字,但需注明获得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年份。
 
  第二十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重点保护产品范围,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名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使用有关标志,需在期满当年提前重新申请并获通过。通过复评的企业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淮北市知名产品有关标志和文字;超过荣誉称号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淮北市知名产品标志和文字。违者依据《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条款有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若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于首次获得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市政府将予以2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参与淮北市知名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商业、技术秘密,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禁以权谋私。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价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淮北市知名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淮北市知名产品评价工作,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进行评价及推介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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