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3〕12号)【2017-04-26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3〕12号)【2017-04-26失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06 16:59:3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06
核心提示: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自2003年至2007年5年,力争实现肉蛋奶总产600万吨,水产品200万吨,畜牧水产业产值达到农业总产值的45%以上,农民人均养殖业纯收入达到500元以上,切实把畜牧水产业发展成一个大产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12号
发布日期 2003-03-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自2003年至2007年5年,力争实现肉蛋奶总产600万吨,水产品200万吨,畜牧水产业产值达到农业总产值的45%以上,农民人均养殖业纯收入达到500元以上,切实把畜牧水产业发展成一个大产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加快结构调整。根据结构调整的要求,畜牧水产业发展的思路是: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打造品牌。稳定发展生猪、禽蛋和大宗水产品生产,加快发展牛羊肉和优质禽肉、水产品生产,突出发展奶业、蜂业和特色渔业;积极发展规模化养殖,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畜禽水产品生产,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精心打造特色品牌。力争建成标准化、规模化、优质安全畜禽水产品生产、出口基地县20个,创立名牌产品20个以上。
 
  二、做大、做强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积极扶持各类龙头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促进形成一批规模大、起点高、带动力强的畜牧水产业龙头企业。推进畜牧水产业产、加、销一体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质量、创名牌、守信用,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省重点选择20家骨干企业,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增加投入。各地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本地畜牧水产业龙头企业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各类畜禽水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赋予有条件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并优先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对优秀龙头企业优先推荐上市。
 
  三、积极培育新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鼓励农民和其他经营者以资本、技术、管理和劳动自愿联合,组成企业性质的畜牧水产业合作社,鼓励组建各类畜牧水产业协会,发展中介组织,并依法进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鼓励其开展多种形式的畜牧水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参与反倾销、应诉等贸易争端处理。加强对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和养殖大户的培训和扶持,充分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围绕畜牧水产良种良法特别是疫病综合防治和重要经济性状研究开发等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科研教学机构、龙头企业等集中力量联合攻关。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示范,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努力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养殖业技术推广新机制。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积极推广标准化、无公害和绿色食品生产、动物生物工程以及保鲜、精深加工等先进技术。积极鼓励各类龙头企业和组织参与科技服务,支持社会资金创办、联办、投资畜牧水产中高等职业教育。
 
  鼓励基层科技人员投身产业化经营,通过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承包、咨询、转让等形式取得合法收入。各级政府要保证畜牧水产科研、教学和推广必需的经费和基础设施投入。
 
  五、积极开拓市场,搞活流通。积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明确主销方向,大力开拓畜禽水产品国内外市场。注意研究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开拓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围绕产业区域布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用多种方式建设专业批发交易市场。鼓励采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网上销售、订单销售等现代流通方式推销畜禽产品。加大产品宣传和营销力度,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畜牧水产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体系。把畜牧水产业规模户、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纳入农业信息化工作重点,进一步搞活畜禽水产品流通。
 
  大宗鲜活畜禽水产品集中销售季节出现卖难时,经省政府批准,可开辟临时绿色通道。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对运输这类产品车辆要给予优先通行,尽量提供方便,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扣押鲜活畜禽水产品的运输工具。
 
  六、健全保障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畜禽水产品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生产、安全监(检)测、标准化和执法监督等六大体系建设。按照引进与保护、开发并举的方针,加快品种更新步伐,引进国内外优良畜禽水产新品种,加强地方特色品种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建立健全主要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体系,良种化率达到90%;按照“依法防检、放开诊疗、强化监督、规范服务”的改革思路,全面推行基层动物防疫体制改革,提高综合防治水平,逐步将畜禽水产品主产区建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大力开发饲料资源,加强饲料工业管理,确保饲料安全;加大监(检)测体系建设力度,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饲料、畜禽水产品安全及其环境监(检)测网络;建立健全畜牧水产业质量标准体系,加快推广应用步伐,推进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兽(渔)药、饲料、种畜禽、草种、渔政及渔船渔港执法体系,加强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施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七、增加投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原则,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结构。财政预算、支农资金新增部分用于畜牧水产业的比重要有较大幅度提高,重点用于良种繁育、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畜禽水产品安全监(检)测体系建设,并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要建立投入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畜牧水产业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本和外商资本等投入畜牧水产业开发建设。金融部门要增加畜牧水产业的贷款,扩大对经营状况好的畜牧水产企业的授信。农村信用社要重点支持家庭养殖、农村致富带头人和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依附于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养殖基地农户;大力推广联保贷款、质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有效方式,加大对农户贷款的力度;对养殖周期较长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支持开展养殖业保险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格审批条件,依法使用检疫票据,杜绝“一票制”。税费收取实行“二税”(所得税、增值税)、“三费”(检疫费、加工费、工商管理费),对每头生猪定点屠宰税费总额实行上限控制,最高不得超过55元,由当地政府具体组织落实。
 
  对退耕还草还渔,承包“四荒”资源从事养殖业者,自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特产税1至3年。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畜禽水产品良种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税务部门要积极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大力扶持畜牧水产业的发展。对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畜牧兽医站、水产站,以及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及各类事业单位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从事畜禽水产品销售的商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从事畜禽水产品加工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龙头企业向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畜禽水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法,帮助农民代购代销畜禽水产品。
 
  八、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作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畜牧业富民计划和渔业增收计划,把畜牧水产业列入各级政府经济发展计划和考核内容,建立促进畜牧水产业发展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各项扶持发展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