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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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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06 16:58:29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271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90号
发布日期 2003-1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适应全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新形势,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 企业 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提出的总体目标,大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形式 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总体思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企业组 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重组, 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具有很强竞争力 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促进我省粮食产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城 乡人民生活服务。
 
  基本原则:有利于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发展、增强整体竞争力的原则; 有利于社会资本参与、激活国有存量资本的原则;有利于保全国有资产、保全银行债权的原 则;有利于政府调控、保证政策性经营的原则;有利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改革不设固定模式,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放开搞活,允许多种形式并存,鼓励各地大胆创新,大胆实践。
 
  (一)盘活资产。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国有独资的粮食购销公司,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载体。粮食购销公司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原粮食购销企 业国有资本的运作和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包括“老粮、老账”等的运营管理,对其独资 、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力,承担政府宏观调控任务和政策性业务。
 
  (二)集团带动。以重点骨干加工企业或粮食储备库为龙头,联合粮食购销或加工企业,组建集收储、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实现主附融合、工商联手,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形成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  撤并重组。撤销原有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粮食购销企业,以国家粮食储 备库或骨干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按照经济流向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 司,改变小而散的格局,促进有限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四)承包租赁。 对整体优势不明显、局部优势尚存、部分有效资产尚能发挥效益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五)股份合作。以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投入进行控股,在岗人员以现金或上岗保证金入股,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管理人员多持股,有条件的可吸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组建一 批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的国有控股公司,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六)出售转让。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没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站点,通过评估,整体出让,优先出售给内部职工,或向社会公开拍卖。
 
  三、切实解决好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对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明确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能,确保 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对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实行集中管理。企业改 制、出售、整体转让和分立重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大、中型 粮库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售。
 
  (二)关于政策性经营。无论采取哪种改革形式,以县为单位,都要保留国有独资或控股的 法人实体,承担政策性经营业务,负责国家、省、市、县储备粮管理、军队粮食供应、退耕 还林和救灾救济粮的供应等,确保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和调控能力。
 
  (三)关于老人、老粮、老账。在改革过程中,要统筹解决企业内退、协保、遗属和离退休 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来源,确保社会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老人”(含内退 、协保人员)实行集中管理。企业现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社会化发放,档案移交当 地社保机构管理,与原企业彻底脱钩。老粮、老账的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四)关于信贷资产安全和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支持。企业改制要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的 债权债务,按照“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落实银行债务(包括贷款本金 和所欠贷款利息),贷款行要与新的承贷主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企业在改制过程中 ,严禁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和发生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改制后符合农发行信贷政策 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农发行继续提供信贷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对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悬 空、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 度,凡因经营失误或违法违规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领导 职务,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六)关于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要正确处理改革与管理的关系,把改革、改 组、改造 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企业管理,以管理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继续深 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 高能低的新型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 搞好协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市 、县为单位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精心组织,谨慎操作。各地要选择一个县作为 试点,在此基础上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力争用一至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任务。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防止为完成改 制任务,采取不切实际、违反规定的做法。要定期上报改制进展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 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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