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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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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06 04:49:20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593
核心提示: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升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构建剧毒化学品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的长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0〕37号
发布日期 2010-06-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构建剧毒化学品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做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及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加大投入、改造提升,加强管理、强化监控”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产业安全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定位,确定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集中区(以下统称化工园区)等专门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进入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等专门区域。涉及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工工艺”(见附件)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处于所在地消防部门10分钟里程防护圈内,大型企业须依法自建专职消防队。化工园区布局和新建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位于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远离学校、居民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并远离提供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建设项目与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有任何建(构)筑物。
 
  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限期组织关闭。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关停、淘汰类产业政策告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目前,我省列为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有: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汞法烧碱、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等。
 
  三、严格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把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对列入国家核准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收悉项目备案的,应严禁建设施工。对剧毒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的,或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或 “危险化工工艺”的控制水平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不予立项和安全许可。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三氯化磷、三氯氧磷等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企业。新建剧毒化学品(原料回收、副产除外)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流动资金)不得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同时鼓励现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搬迁、改造。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备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办理监控化学品的核准申请。
 
  四、确保建设项目安全投入达标。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设立审查阶段,建设单位须提交建设项目安全预投入明细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须提交安全投入明细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须提交与安全投入明细表相对应的依据。安全投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相应阶段的安全审查。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项目的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项目设计,须委托具有甲级化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现有生产系统应实现管线封闭连续生产,“危险化工工艺”的装备须实行联锁自动控制,重大危险源须实行自动监控。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验收安全评价,须委托甲级安评资质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试生产方案须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项目试生产。操作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持证参加试生产作业。
 
  六、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条件。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主要技术岗位工人、班长应具备中等化工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者经过培训,生产一线员工须持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其他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具有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有关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予安全行政许可。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班组长安全培训、轮换岗安全培训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七、强化应急处置措施。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配备充足有效的防化器材等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装备,建立专业性的防化应急机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装置和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升级,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建立联动机制,中小型企业应就近与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签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涉及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工工艺”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其社会消防力量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及企业完善社会消防力量的配置。
 
  八、改造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有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内部布局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生产储存设施落后陈旧、安全保障水平低的,须通过提升技术含量、设备更新,实现工艺技术先进、装置安全可靠、DCS(集散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控制、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等。企业新建项目和安全改造所用管线、板材、零部件、元器件、仪器仪表等涉及安全的,须采用质量可靠、安全保证的产品。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各地每年都要对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排查、评审,达不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应立即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改造提升;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应实施自动控制改造;对排查出的属于淘汰工艺和设备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九、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活动,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等结合起来,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工作,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安全行为标准化,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新设立的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1至2年内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达标。
 
  十、全面落实剧毒化学品登记制度。2010年底,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完成登记工作,对逾期未申请登记、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和检查评估工作;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网络,定期对相关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强化协调,形成合力,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剧毒化学品重大安全隐患和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督办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从业单位应严格落实“五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运输、双人双锁、双人使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安全检测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压力、温度、液位、报警等安全设施设置远程监控系统,并定期对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有连续记录,存档管理。在提升装置本质安全水平的同时,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和安全运行。
 
  附件: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六日
 
  附件: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6月12日公布)
 
  一、光气及光气化工艺
 
  二、电解工艺(氯碱)
 
  三、氯化工艺
 
  四、硝化工艺
 
  五、合成氨工艺
 
  六、裂解(裂化)工艺
 
  七、氟化工艺
 
  八、加氢工艺
 
  九、重氮化工艺
 
  十、氧化工艺
 
  十一、过氧化工艺
 
  十二、胺基化工艺
 
  十三、磺化工艺
 
  十四、聚合工艺
 
  十五、烷基化工艺
 地区: 安徽 
 标签: 化学品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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