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食品安全,既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也是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努力推动《食品安全法》顺利实施。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为《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大力开展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食品行业管理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要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
二、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确保本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食品安全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作了相应调整,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尚未调整前,原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工作机制保持不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要求,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密切协作,强化沟通,防止因法律规定、管理职能调整等出现监督管理方面的缺位,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平稳过渡。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定的,要及时废止或进行修订,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致性。对国家尚未制定具体标准的食品,要切实加强监管,及时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并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要求,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实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及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对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各项制度入手,切实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继续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保健食品的集中整顿。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的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赣府厅发〔2009〕66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
二OO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