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治我区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在辖区内全面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在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在限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鼓励自行选择退养,或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污染治理,并达到污染物“零排放”要求。
二、整治时间
1、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退养时限:在“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退养,其它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前退养。
2、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整治时限:限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自行选择退养或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三、补助、奖励标准
对在本次整治工作中按时按要求退养的生猪养殖场,区政府给予退养补助、奖励(补助、奖励标准见附件)。在区政府发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划定生猪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之后新建、改建、扩建部分的养猪场一律不予任何补助。
四、整治措施
1、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相关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农业局,抽调相关部门人员进驻集中办公,负责全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各镇(街)、农(林)场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的整治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本次整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2、严格要求。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的,依法予以强制退养并强制拆除养殖设施。限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可选择退养或污染治理,选择污染治理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达到“零排放”要求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发出整改通知,限期1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退养或关停。
3、转产扶持。对按时按要求完成退养的生猪养殖户,区人劳社保局积极引导帮助其转产转岗。
五、加强监督
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监督投诉电话:集美环保分局:6066702,区农业局:6681902。
特此通告。
附:集美区生猪养殖退养补助、奖励标准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九日
集美区生猪养殖退养补助、奖励标准
一、对于持有并在企业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按现行征地拆迁政策标准执行补助、奖励。
二、对于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且经区建设、土地、规划、发改或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退养补助、奖励:
(一)房屋搬迁(含装修)补助:1、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300元;2、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50元;3、其它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40元。
(二)沼气池:根据实测体积按每立方米162元给予补助,但每平方米猪舍对应的沼气池体积不得高于0.1立方米。
(三)发酵式饲养垫料: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
(四)其它配套设施、设备:按房屋面积总数每平方米110元给予补助。
(五)对按时退养、拆除的,根据拆除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给予拆除奖励;根据实际生猪存栏量按每头40元给予退养奖励,但实际生猪存栏量与猪圈面积比不得高于猪圈标准可养殖量(每平方米养1头猪)。
三、除上述情况外,经比对2006年1月快鸟卫星影像图已存在的生猪养殖场和调查公示属实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退养补助、奖励:
(一)房屋搬迁(含装修)补助:1、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90元;2、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70元;3、其它结构房屋每平方米55元。
(二)沼气池:根据实测体积按每立方米162元给予补助,但每平方米猪舍对应的沼气池体积不得高于0.1立方米。
(三)发酵式饲养垫料: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
(四)其它配套设施、设备:按房屋面积总数每平方米70元给予补助。
(五)对按时退养、拆除的,根据拆除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给予拆除奖励;根据实际生猪存栏量按每头40元给予退养奖励,但实际生猪存栏量与猪圈面积比不得高于猪圈标准可养殖量(每平方米养1头猪)。
四、对于2006年1月快鸟卫星影像图无显示的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按每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0元的拆除费,按每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0元的设备设施搬迁费;根据实际生猪存栏量按每头40元给予退养奖励,但实际生猪存栏量与猪圈面积比不得高于猪圈标准可养殖量(每平方米养1头猪)。
五、对于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完成退养的生猪养殖场,除按照上述对应标准给予补助奖励外,另加房屋搬迁(含装修)补助总金额的20%作为奖励。
六、对于在2010年11月1日- 2010年11月30日完成退养的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按照上述对应补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七、对于下列情况不予以任何补助:
(一)“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未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退养的。
(二)在“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外的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未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退养的。
(三)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未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退养的。
(四)在区政府发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划定生猪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之后新建、改建、扩建部分的养猪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