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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集府办[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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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26:01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972
核心提示:生猪养殖是我区流域水质变差的主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及粪便致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以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保护和改善集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9号令《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集府办[2010]17号
发布日期 2010-04-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九日
  生猪养殖是我区流域水质变差的主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及粪便致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以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保护和改善集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9号令《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09年12月份调查摸底,全区生猪养殖户1218户,存栏34.12万头,其中:20头以上养猪户995户,存栏33.93万头(种猪3.44万头);2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223户,存栏0.19万头(种猪0.02万头)。20头以上养猪场建筑面积133.74万平方米,其中:管理房面积10.28万平方米、猪舍面积123.46万平方米,发酵舍4.51万平方米。大多数养殖场设施简陋,沼气池、消纳地配置不合理,没有雨污分离等,污水无序排放,严重影响我区的投资环境和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为“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设规划区、学校及其周边500米内区域。辖区范围除禁养区以外为限养区。禁养区实行全面禁止生猪养殖,在规定时间内清退所有养猪场。限养区按照“全面整治,鼓励退养”的原则,对限养区内所有养猪场进行全面污染整治,实现生猪养殖污染物“零排放”。
 
  三、管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强化镇(街)、农(林)场责任落实。将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镇(街)、农(林)场的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各镇(街)、农(林)场要负责行政区域内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责任区、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也要按自身职责范围,主动积极配合镇(街)、农(林)场的整治及退养后养殖户的就业培训及转岗就业工作。
 
  四、综合执法
 
  实行综合执法原则,农业、环保部门要负责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行政执法、国土、林业、公安、供电、供水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镇(街)、农(林)场,做好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关闭禁养区内在规定时间没有退养的生猪养殖场及限养区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污染物“零排放”要求的生猪养殖场。
 
  五、工作步骤
 
  (一)筹备动员工作
 
  1、2010年1月-4月2日区政府根据工作部署,成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及相关机构,研究制定集美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2、2010年4月6日,区政府发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划定生猪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划定生猪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3、2010年4月2-10日区政府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发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通告》,下发《集美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启动整治工作。
 
  4、2010年4月15日前各镇(街)、农(林)场组成工作班子,做好宣传和业务培训,将《通告》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同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督促养殖户进行退养或污染治理。
 
  (二)整治工作
 
  1、禁养
 
  “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必须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实施退养;城市建设规划区、学校及其周边500米内区域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实施退养。
 
  2、限养区全面整治
 
  限养区内养猪场选择污染治理的必须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达到污染物“零排放”的要求。
 
  (1)治理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养殖户自行解决。
 
  (2)治理期间各镇(街)、农(林)场对本辖区内的养猪场污染治理实施监管,要求各养殖场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并防止假借治理名义扩大养殖规模或新建养猪场。
 
  (3)自整治工作启动起由区整治办组织环保等相关部门和镇(街)、农(林)场对各养猪场的污染治理情况逐一检查、评估、监测;有对外排放的养猪场由环保部门进行取样、化验。2010年11月1日起经检测未达到污染物“零排放”要求的养猪场,依法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继续对外排污的养殖场一律依法予以关停。
 
  3、退养补助、奖励办法
 
  禁养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退养、限养区养猪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并自行完成退养的,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奖励。具体操作如下:
 
  (1)申报、核实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殖户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及养猪场相关资料到所在地村(居)、农(林)场进行申报。
 
  镇(街)、农(林)场组织工作人员对养猪场的养殖设施、养殖数量等情况进行测量登记,填写《生猪养殖场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养猪场业主签名、盖章(或手印),一式三份,区整治办,所在镇(街)、农(林)场,养猪场业主各执一份。
 
  区整治办负责做好全区申报审核结果的汇总,编制成册,并将申报资料录入电脑,建立养猪场整治资料档案库。
 
  (2)公示
 
  将生猪养殖场测量结果分别在所在镇(街)、农(林)场和村(居)上墙公示3天。
 
  (3)复核
 
  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镇(街)、农(林)场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重新测量、核对,并重新进行公示。
 
  (4)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农(林)场填写《生猪养殖场情况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养猪场业主与镇(街)、农(林)场签订《退养补助奖励协议》,区整治办,所在镇(街)、农(林)场,养猪场业主各执一份(作为今后补助和奖励凭据之一)。
 
  (5)自行拆除
 
  经确认后,生猪养殖户自行清退生猪,拆除养殖设施。
 
  (6)检查验收
 
  a、生猪养殖户在自行拆除后,向所在镇(街)、农(林)场提出验收申请。
 
  b、镇(街)、农(林)场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区整治办。验收标准为管理房和猪圈等养殖场设施拆除到距地面30cm以下、养殖场内无生猪。
 
  (7)退养补助、奖励标准
 
  a、对于持有并在企业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按现行征地拆迁政策标准执行补助、奖励。
 
  b、对于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且经区建设、土地、规划、发改或农业部门审核同意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退养补助、奖励:
 
  (一)房屋搬迁(含装修)补助:1、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300元;2、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50元;3、其它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40元。
 
  (二)沼气池:根据实测体积按每立方米162元给予补助,但每平方米猪舍对应的沼气池体积不得高于0.1立方米。
 
  (三)发酵式饲养垫料: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
 
  (四)其它配套设施、设备:按房屋面积总数每平方米110元给予补助。
 
  (五)对按时退养、拆除的,根据拆除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给予拆除奖励;根据实际生猪存栏量按每头40元给予退养奖励,但实际生猪存栏量与猪圈面积比不得高于猪圈标准可养殖量(每平方米养1头猪)。
 
  c、除上述情况外,经比对2006年1月快鸟卫星影像图已存在的生猪养殖场和调查公示属实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退养补助、奖励:
 
  (一)房屋搬迁(含装修)补助:1、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90元;2、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70元;3、其它结构房屋每平方米55元。
 
  (二)沼气池:根据实测体积按每立方米162元给予补助,但每平方米猪舍对应的沼气池体积不得高于0.1立方米。
 
  (三)发酵式饲养垫料: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
 
  (四)其它配套设施、设备:按房屋面积总数每平方米70元给予补助。
 
  (五)对按时退养、拆除的,根据拆除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给予拆除奖励;根据实际生猪存栏量按每头40元给予退养奖励,但实际生猪存栏量与猪圈面积比不得高于猪圈标准可养殖量(每平方米养1头猪)。
 
  d、对于2006年1月快鸟卫星影像图无显示的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并拆除养殖设施的,按每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0元的拆除费,按每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0元的设备设施搬迁费;根据实际生猪存栏量按每头40元给予退养奖励,但实际生猪存栏量与猪圈面积比不得高于猪圈标准可养殖量(每平方米养1头猪)。
 
  e、对于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完成退养的生猪养殖场,除按照上述对应标准给予补助奖励外,另加房屋搬迁(含装修)补助总金额的20%作为奖励。
 
  f、对于在2010年11月1日- 2010年11月30日完成退养的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按照上述对应补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g、对于下列情况不予以任何补助:
 
  (一)“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未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退养的。
 
  (二)在“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外的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未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退养的。
 
  (三)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未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退养的。
 
  (四)在区政府发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划定生猪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之后新建、改建、扩建部分的养猪场。
 
  (8)发放补助款阶段
 
  经验收合格的,由镇(街)、农(林)场按照标准计算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的汇总至区整治办,由区财政下拨经费,镇(街)、农(林)场给予发放补助款。养殖户凭确认表回执单和验收单《退养补助、奖励协议》领取补助款。
 
  (9)日常巡查
 
  由各镇(街)、农(林)场进行日常巡查监管,防止退养后又重新养殖。
 
  六、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农业局,抽调相关部门人员进驻集中办公,负责全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各镇(街)、农(林)场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的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区整治办负责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文件起草和整体协调、档案管理及退养补偿奖励资金审核。
 
  2、各镇(街)、农(林)场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养殖禁养及污染整治的全面工作,协调、解决清退及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与土地、林业、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对拒不退养或治污不合格猪场实行强制清退工作。
 
  3、宣传部门牵头做好整治舆论宣传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整治资金,参与资金审批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整个整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6、集美环保分局、国土房产分局负责相关执法工作。
 
  7、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协助环保、国土房产分局等部门的执法工作。
 
  8、集美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9、区人劳社保局和镇、街负责从业人员的转岗培训,举行专场招聘会。
 
  10、区经发部门负责协调生猪流通企业,畅通生猪销售渠道。
 
  11、区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养猪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执法。
 
  (三)做好协调配合
 
  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今年区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尽其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严密组织,依法办事,确保整治工作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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