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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的通知(闽质监质〔201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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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21:33:07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59
核心提示:为持续推进我省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福建名牌产品评价通则(2011年)》(闽名评办〔2011〕1号,下称《通则》),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质〔2011〕117号
发布日期 2011-03-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持续推进我省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福建名牌产品评价通则(2011年)》(闽名评办〔2011〕1号,下称《通则》),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名牌战略是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海西经济跨越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名牌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不断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指导服务

  各设区市质监局要会同当地经贸、外经、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深入企业,了解掌握企业创名牌工作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内部沟通,质量管理科(处)要及时将申报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告知食品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职能科(处),齐心协力,共同推动本地区名牌战略的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政策,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产品先进的质量和安全性指标等信息,对企业申报名牌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区)质监局要对辖区内申报企业逐一进行具体指导帮助与服务,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

  三、认真组织申报

  (一)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设区市质监局要按照《通则》中的基本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广泛发动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参与争创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设区市质监局要汇总辖区内拟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及需要安排监督抽检的产品名单(即2008—2011年一季度内未经省级及以上2次质量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并按附件1的格式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形式于2011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质量管理处,邮箱地址为:12365fjzlc@fjqi.gov.cn

  (二)申报基本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通则》中资格审查所要求的条件组织申报。

  2.2011年申报福建名牌农产品必须是归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A类的产品,即:种养殖产品或其简单加工包装品,申报的农产品必须在汇总表中加以备注。

  3.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应包括获2008年福建名牌产品的产品。对未申报参加2011年续评的企业,要以设区市局名义发文告知企业,不再申报的要有企业回执(需注明原因),并按附件7汇总上报省局质量管理处。

  (三)企业申报要求

  各设区市质监局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具体指导企业按照《福建名牌产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进行填报,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企业必须严格按一个产品一本材料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申报表》中所要求的支持性资料等。企业必须提供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产量、产值、销售额证明(工业品、软件产品必须提供设区市级统计部门的证明,农产品必须提供县[市、区]统计部门的证明。统计证明可由企业单独前往统计部门开具,也可由当地质监部门统一汇总后再由统计部门出具证明),县(市、区)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统计部门(指企业单独前往统计部门开具)和税务部门的证明格式一律按照附件中规定的格式。

  2.企业必须提供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原则上需提供本企业关于顾客满意度指标的规定,若本企业已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请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本企业开展顾客满意度测评的做法和测评结果。

  4.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供标准文本复印件和该标准全部或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对照表;若该企业标准办理了采标标志证书的,还需提供采标标志证书复印件。

  5.本通知与《申报表》在福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fjqi.gov.cn)上发布,可通知企业直接下载。

  6.企业上报纸质材料一式4份。其中:省局2份(正本、副本各1份),当地设区市质监局、县级质监局副本各1份。企业申报材料的电子版统一上报各县(市、区)局,各设区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质量管理处。企业申报表及有关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简易装订成册,封面正面须载明企业基本信息(含申报产品及商标、申报企业名称及地址、申报企业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侧面须载明申报产品、商标及申报企业名称,沿长边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四)组织审查和上报

  各设区市质监局要根据省局的申报要求组织做好申报资格审查、生产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局质量管理处。具体要求为:

  1.现场检查。组织对申报企业依据《通则》中的《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企业质量管理现场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评分(满分100分),现场检查评分低于80分的不予推荐上报。

  2.资格审查。联合当地有关部门按照《通则》要求共同做好申报资格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上报。

  3.研究推荐。上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推荐名单须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每个申报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经市局领导签字确认。推荐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企业申报材料的数据及内容的真实性;二是简述企业的主要情况及产品的主要特点;三是明确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福建名牌产品要求;四是提出明确的推荐意见。

  4.及时上报。各设区市质监局要按照附件2-5的格式,在5月31日前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检查表、推荐意见、推荐上报汇总表的电子版通过省局质量管理软件系统报送省局,上述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两份送至省局质量管理处。同时按照附件6、附件7填报后的电子版通过12365fjzlc@fjqi.gov.cn邮箱和纸质版一式两份于5月31日前一并上报省局质量管理处。

  (五)组织抽检。对因申报产品近三年来未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次及以上合格的,或省内检验机构无能力检验的,由省名评办专门组织一次抽检。请各地质监局届时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省局质量管理处  吴小卿

  联系电话:0591-87851414  87825424

  邮箱:12365fjzlc@fjqi.gov.cn

  传真:0591-87830445

  附件:

  1.      各设区市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调查摸底汇总表.xls

  2.      福建名牌产品申报表(工业品).doc

  3.      福建名牌产品申报表(农产品).doc

  4.      福建名牌产品申报表(软件产品).doc

  5.      各设区市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推荐上报汇总表.xls

  6.      各设区市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不予推荐上报汇总表.xls

  7.      各设区市不再申报2011年福建名牌产品续评产品汇总表.xls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名牌 评价 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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