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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兴政办发〔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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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21:06:41  来源:山西省兴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01
核心提示: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兴政办发〔2010〕12号
发布日期 2010-03-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将《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基础,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兴县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实行“从源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全县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
 
  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本着“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从猪肉、蔬菜开始,逐步向粮、禽、蛋、鱼、瓜、果、奶等农产品及其延伸产品。
 
  三、工作目标
 
  (一)有效降低农产品、畜禽、水产品农药残留及有害物质的含量,严禁销售“瘦肉精”猪肉,力争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5%以下。其他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畜禽、水产品等有害物质控制在国家标准内,猪肉“瘦肉精”检出合格率要达到100%。
 
  (二)切实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标准化流通进程,增加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比例,提升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竟争力。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样板,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进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与农产品标准化流通,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产品认证,填补我县有机食品认证的空白。
 
  (三)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制度。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组建一支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中青年技术骨干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配备必备的办案设施,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1.设立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农业委员会主任担任,县农业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水利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电视台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各项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各乡(镇)相关企业也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明确部门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农业投入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负责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经济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的指导和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农产品销售环节质量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农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灌溉水源管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资金从2010年起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监督使用。
 
  公安部门:协助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农产品绿色通道。
 
  广电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
 
  1.积极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全面规划,加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县农委要主动办好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样板,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进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工和农产品标准化流通,采用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市场+农户等模式,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与农产品增加值,增加农民收入,打造兴县农产品优质品牌。
 
  2.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推行标准化生产。抓好试点,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力度,指导生产者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要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的病虫害防治技术,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并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重点搞好农民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努力提高我县的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水平。
 
  3.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监测与保护。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及时、有效地防治农业生产环境污染,采取坚决措施,严格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废液、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要制定水源保护规划,加强农产品供水水质管理,合理施用肥料、农药,严格控制水源污染。对污染农业生产环境的行为,农业和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4.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把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加强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宣传和指导,对农产品安全构成威胁的农药、兽药,应尽快予以淘汰。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执法部门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行全方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要整合现有的实验室、检验室,充实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提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配送企业和定点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等也要设立检验检测室,进行自检。
 
  2.推广速测技术。要依托现有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测。积极倡导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推广速测技术,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定性检测。
 
  3.加强动植物疫病的防疫监督。要建立高效运转、快速反应、安全无害的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体系和动植物病虫害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中的疫病净化和环境消毒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建设,健全机构和队伍,完善设备配套,强化动物防疫执法监督工作,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
 
  (四)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加强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
 
  1.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销前抽检制度。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使用全县统一印制的合格证明标识,凭合格证明标识进入县域市场,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予以销毁。
 
  2.实施农产品质量标识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销售和产地标识制度。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要标明具有能够说明产品真实情况的信息,包括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质量等级、储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成份和技术指标(包括药物残留限量所依据的标准)、产地与产品认证证号等。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3.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保鲜、贮存、运输到市场销售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4.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依法许可的农业投入品,并做到适期收获、屠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同时应就其所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经营、加工者做出承诺。农产品加工配送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是农产品经营的主渠道,要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开展自律性检测和进货把关查验,建立记录档案,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就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做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卫生责任制的要求。
 
  5.实施不合格农产品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定期公布制度,有关部门应将检测结果每周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同时通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监测与监督检验,定期推出一批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配送、经营单位及品牌,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消费者消费具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的农产品,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并使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按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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