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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农牧医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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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3 11:27:51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152
核心提示:“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为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牧医发〔2011〕2号
发布日期 2011-03-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中心):
 
  “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为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督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瘦肉精”监管工作
 
  动物产品是城乡居民膳食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利益驱动,少数不法分子将“瘦肉精”用于动物养殖,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农牧部门作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担负着监管的主要责任,具体负责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的监管。各级畜牧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压力感、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以最严格的标准、最坚决的态度、最严厉的措施强化“瘦肉精”监管,确保生猪及猪肉质量安全。
 
  二、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饲料、兽药等环节的监管。要切实加强对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存有、使用和销售“瘦肉精”的不法行为。要加大对饲料和兽药产品的抽检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
 
  (二)强化养殖环节监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落实“一岗双责”监管,对辖区内养猪场、养殖户要登记造册,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认真落实用药、用料等各种记录和检查,确保养殖场(户)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要确实强化生产源头的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这些养殖环节无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三)强化流通和屠宰环节监管。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的监管,对生猪经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购销台账,实行生猪经纪人承诺制度。要严格生猪屠宰场屠宰同步检疫,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屠宰环节。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屠宰企业积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严禁不合格肉品流向市场。省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调入调出我省的生猪及猪肉产品“瘦肉精”的检测,做到每头必检,严格堵塞有“瘦肉精”生猪及其产品的流入。
 
  (四)强化检测检验。要提高检测频率,推行试剂条快速检测方法,各县要建立和落实养殖企业、养殖户生猪饲养、出栏“瘦肉精”检测制度,对生猪养殖环节、出省生猪、屠宰场待宰生猪都要严格进行“瘦肉精”检测,建立严格的检测记录和可追溯制度。省、市畜牧部门要加大抽检力度,未经检测的不得进入流通销售环节。
 
  (五)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以生猪养殖和贩运环节为突破口,追根溯源,彻查制售“瘦肉精”的黑窝点和销售渠道,坚决打掉“瘦肉精”源头。要依法严惩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凡用或明知含有“瘦肉精”的饲料喂养生猪的,销售明知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的,为明知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提供屠宰加工服务的等行为,都要依法严厉惩处。
 
  (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事件和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要落实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瘦肉精”质量安全事件,要及时向同级人民
 
  政府报告,并同时逐级上报。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将 “瘦肉精”监管任务落实到人,明确监管职责,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监管不力引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大对瘦肉精检测和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立即开展排查。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瘦肉精”排查工作,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所有环节,逐场、逐户、逐个企业全面进行排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要结合实际,认真查找“瘦肉精”监管薄弱环节,堵塞漏洞,严密防范。要建立最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区准入制度,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
 
  (三)加强协调配合。“瘦肉精”监管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支持、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调查、检测结果,提供可疑产品相关资料,争取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四)强化宣传教育。养殖场户等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要将落实生产者责任贯穿于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养殖户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将违禁添加瘦肉精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告知到每一个养殖场户,切实提高养殖者的责任意识、守法经营和质量安全意识,指导科学选择和使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各级畜牧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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