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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调研的通知(晋农牧医发〔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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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3 11:24:00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073
核心提示: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中明确提出: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近期,农业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瘦肉精”监管工作调研活动。为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牧医发〔2011〕1号
发布日期 2010-03-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畜牧(农业)局、(委、中心):
 
  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中明确提出: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近期,农业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瘦肉精”监管工作调研活动。为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调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产业现状与问题。包括辖区内养殖场户、屠宰场等生产经营主体数量,生猪收购贩过模式,生猪外调数量、定点屠宰数量,耳标追溯体系情况,“瘦肉精”问题多发环节,违禁药品主要来源等。
 
  (二)监管机构与职能。监管体制情况包括当前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各环节“瘦肉精”监管责任部门(处、室)、主管职责及法律依据,有关“瘦肉精”监管的地方法规,上述各环节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推进情况,关于机构设置和法制建设的建议等。
 
  (三)支撑条件与经费。包括市、县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情况及目前开展“瘦肉精”检测的任务量,各级财政对“瘦肉精”监测和监督执法的经费投入情况,基层畜牧兽医监督执法机构工作条件,存在的主要困难及改善支撑条件的建议等。
 
  (四)工作机制与措施。当前在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各环节采取的主要监管措施及成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做法,与公安、工商、商务、食药等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及效果,关于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违法案件查处的建议等。
 
  二、调研方式
 
  现场走访与召开座谈会相结合。走访对象以基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为主。座谈会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外,邀请商务、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和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生产经营者代表参加。
 
  三、时间安排
 
  3月16日至22日各市调研,23日将调研报告提交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兰志杰 电话:
 
  传 真:
 
  四、调研要求
 
  (一)提高认识,扎实做好调研工作。此次调研工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是制定和落实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今后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市接到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得力骨干,切实落实调研方案,将职责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
 
  (二)深入一线,切实摸清实际情况。各调研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走村串户,进行实地考察与走访,充分掌握和了解实际情况。要认真听取被调研市、县的工作情况汇报,并邀请有关专家、企业负责人、群众等各方面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交流,及时报送调研报告。调研结束后,各市要组织得力人员书写调研材料,认真总结瘦肉精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措施。并按时将调研报告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   附表下载.doc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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