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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卫防〔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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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2 16:37:54  来源:蚌埠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1119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和《安徽省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皖疾控环[2007]72号)文件要求,现制定《蚌埠市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蚌埠市卫生局
蚌埠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卫防〔2011〕25号
发布日期 2011-03-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市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和《安徽省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皖疾控环[2007]72号)文件要求,现制定《蚌埠市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是有效防控介水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从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二、努力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生活饮用水标准》修订后,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到106项,为实现2012年7月1日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全部指标的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确保这一要求如期实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配备现场快速监测设备,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
 
  三、加强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合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发现水质指标不符合标准限值规定时,要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对有关供水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查找不合格原因,及时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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