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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能繁母猪统一保险方案(云政办发〔2007〕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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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2 10:19:38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188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128号)及全省生猪生产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确保2007年年底前将全省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7〕280号
发布日期 2007-12-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能繁母猪统一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2007年年底前将全省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128号)及全省生猪生产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确保2007年年底前将全省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运用国家财政配套专项资金,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保险工作,增强饲养户抵御重大病害、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为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打下基础,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云南保监局、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参加的全省政策性能繁母猪统一保险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工作组),负责全省能繁母猪统一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在省工作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要站在讲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政治高度,切实加强对当地能繁母猪保险统一承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扎实有效地推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迅速、全面开展。
 
  三、保险安排
 
  (一)承保安排。由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承办,按照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制定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开展该项业务。采取全省统一承保方式,由省农业厅与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按照2006年存栏能繁母猪头数对全省253.3万头能繁母猪统一施行承保。业务实行商业化运作,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二)保险标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进行承保:1.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2.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3.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4.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5.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照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猪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对下列原因造成已保险母猪的死亡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2.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患病的已保险母猪进行捕杀、掩埋、焚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保险金额及保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能繁母猪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以2006年能繁母猪存栏头数计算,全省施行统保的总保险金额为253300万元,总保费15198万元。
 
  (六)承保流程。
 
  1.确定保险范围。对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能繁母猪统一实施承保,保险公司以经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存档认定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根据。
 
  2.签单工作。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于统保协议签订后,所属各县(市、区)支公司分别与当地农业畜牧部门订立统保合同并出具保单,各地投保数为省农业厅提供的2006年能繁母猪存栏头数,保单出具后报省农业厅备案。
 
  (七)赔偿处理。
 
  1.赔偿标准。已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每头1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2.赔偿计算。已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公司依托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理赔、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3.赔偿时限。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根据理赔流程,经核实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遇到大面积疫情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向参加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农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四、工作时限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因地制宜、特事特办、确保中央惠农利民政策落到实处的原则,确保2007年年底前完成统一承保工作。
 
  五、保费测算与收取
 
  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对我省能繁母猪的保费中央财政给予补助50%(30元/头),地方财政配套30%(18元/头),养殖户承担20%(12?元/头?)。按照全省统保253.3万头能繁母猪测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合计7599万元,我省各级财政配套合计4559万元,养殖户自担保费合计3040万元。保费收取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财政补贴资金。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128号)规定,按以下5档次配套:1.昆明、玉溪:省财政配套20%,市、县(市、区)财政配套80%。2.曲靖、红河、楚雄、大理:省财政和州(市)、县(市、区)财政分别配套50%。3.昭通、文山、普洱、保山、丽江、临沧:省财政配套75%,州(市)、县(市、区)财政配套25%。4.西双版纳、德宏:省财政配套90%,州、县(市)财政配套10%。5.怒江、迪庆:由省财政全额配套,不要求州、县财政配套。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至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其中,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部分,在省农业厅与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10天后由省财政厅划至承保的保险公司;州(市)、县(市、区)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厅发文通知州(市)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拨付承保的保险公司。
 
  (二)养殖户自担保费。由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督促指导各地分支机构,在当地有关部门配合下,向参保养殖户收取养殖户自担保费。在中央财政和省、州(市)、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纳入统保范围的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均按每头1000元予以赔偿。
 
  六、其他
 
  (一)统一承保期限:1年。
 
  (二)统保协议约定能繁母猪承保头数与实际承保头数出现差异的,由省工作组统一研究处理。
 地区: 云南 
 标签: 保险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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