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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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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2 09:33:58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06
核心提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05〕215号),《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1.5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国务院,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云南省内2个以上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的;
 
  (4)云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昆明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100例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昆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昆明市辖区内的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昆明市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昆明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办公室设在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市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新闻办、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盐务局、市粮食局(昆明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和组织机构图见附录),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2.1.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2办公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工作职责
 
  ①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精神,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蔓延,督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负责检查;
 
  ③研究协调解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④组织成立和管理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
 
  ⑤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⑥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⑦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方案(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市卫生局负责突发较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负责较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学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市农业局负责较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4)市商务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6)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验,收集相关证据,维护社会治安,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鉴定等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较大水生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9)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等部门调查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对因环境污染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并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对外宣传报道口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12)市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对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及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3)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4)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口岸辖区进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加工、储藏、销售环节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15)市盐务管理局负责较大食盐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作;
 
  (16)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17)根据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依据本部门职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2.1.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应急指挥部明确食品药品、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的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8)信息发布组
 
  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2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超过当地的处置、指挥权限时,要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积极做好救援、处置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
 
  2.3专家咨询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是:
 
  (1)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订、修订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三、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预测
 
  (1)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
 
  (2)市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较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并及时将较大食品安全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单位通报。
 
  3.2预警及发布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可能发生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经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核实、批准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蓝色预警;
 
  (2)可能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发布黄色预警。
 
  (3)可能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上一级应急机构确定、发布。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在依法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市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部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3)责任报告单位: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责任报告人:
 
  -----行使职责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从事食品行业的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消费者。
 
  (5)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中毒及死亡人数、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信息发布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
 
  (2)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报告时,经市应急指挥部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外事部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五、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通报给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主任批准,立即组织召开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听取有关专家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启动昆明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对符合本预案规定情况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5.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昆明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是否启动昆明市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昆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州、市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情况,请求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予以指导并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5.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实施I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部署相关县(市)、区及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合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基础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4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责任部门应当报上级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5.5现场处置
 
  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立即组织救治组、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处理、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6响应的终止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7后期处置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2)对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报告,并向市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六、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
 
  0871-8057952(工作日);0871-8057941(夜间及节假日)
 
  6.2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6.3物资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应急救援资金,以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级财政部门安排应由市政府承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6.4技术保障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委托,由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分别确定,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应当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做好应急救治专业队伍的准备,配备应急医疗小组及药品医疗器械。
 
  6.6演习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7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8奖惩机制
 
  对在防范和处置突发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方法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防范和处置突发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
 
  7.1 名词术语
 
  (1)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等事件。
 
  (2)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3)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4)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系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的疾病。
 
  (5)高风险食品:是指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6)本预案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昆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八、附件
 
 
  附件2:昆明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略)
 
  附件3:昆明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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