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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深食安委〔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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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09:20:22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198
核心提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食安委〔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4-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已经2011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2  食品安全事故定义与分级
 
  2.1事故定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其中,经评估出现一定程度的公众健康危害及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的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以下简称"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故")。
 
  Ⅰ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我市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境外国家、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在我市发现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3)经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4)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属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Ⅱ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我市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已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
 
  (2)造成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在我市发现全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并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但尚无扩散趋势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属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Ⅲ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区,已造成较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
 
  (2)造成10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造成2-9人死亡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属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Ⅳ级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较严重健康危害后果的;
 
  (2)造成50-99人食物中毒的,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属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3  适用范围与工作原则
 
  3.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Ⅰ级、Ⅱ级、Ⅲ级、IV事故的应对工作。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IV级事故时,启动本预案、运行相应应急机制。
 
  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照本预案制定并启动辖区相应的事故处置工作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3.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处置突发事故委员会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逐级响应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4.1市处置突发事故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故的领导机构,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授权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协调工作;应急处置时,做好与市应急办的沟通协调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计生委员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和渔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环节的日常监管、监测、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事故的核实;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辖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市食安委组建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级别核定、预警和响应级别确定以及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增补。
 
  4.3应急处置相关单位和职责(见附件1)。
 
  4.4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食安委负责人、市应急办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检验检疫局等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2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市应急办牵头,市食安办、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和市义工联等有关社会团体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调查评估组。由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和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管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管单位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四)现场控制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等完成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市农业和渔业局负责生产环节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其他环节重大农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确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等完成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五)治安救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的顺利进行。
 
  (六)信息报送组。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市应急办、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检验检疫局和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事故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七)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检验检疫局等职能部门和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八)物资保障组。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市食安委及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九)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牵头,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及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部门调配使用。
 
  (十)涉外(港澳台)联络组。市外办牵头,台办、口岸办,深圳海关、边检总站、深圳检验检疫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当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十一)环境处理组。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牵头,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和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开展应急监测,调查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建议,并对潜在的危害继续监控。
 
  (十二)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委员会、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等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故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5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辖区部门设置及其三定方案情况确定。
 
  4.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计量质量检测研究、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做好应急值班,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专业技术机构应服从卫生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信息监测、报告、评估和级别核定
 
  5.1信息监测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通过监测发现可疑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根据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
 
  5.2报告制度
 
  市食安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2.1法定报告人
 
  (1)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保健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接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5)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牵头部门;
 
  (6)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事故当事人。
 
  5.2.2 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程。
 
  初始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影响人数、就诊人数、重症或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终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处罚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2.3 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经初步判断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5天内,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终结调查处理报告报所在地区食安办汇总存档,区食安办同时将汇总情况报市食安办。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接到报告并初步确认为IV级(包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因事态发展成为IV级(包括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在2小时内报告市食安委,市应急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3 初步核实
 
  区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为重大事故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按逐级上报原则及时上报上级相应部门。
 
  5.4 事故评估
 
  区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初步核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或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可疑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由事发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市食安办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报告的可能导致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为事故级别核定及有关措施的采取提供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范围及危害的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市、区食安委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监测、检测、通报、监督和预警等措施。
 
  5.5 级别核定
 
  若经初步核实为IV级以上(包括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办应及时组织事故级别核定。有关监管部门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事故级别建议进行会商,报市食安委核定事故级别。其中核定为Ⅰ、Ⅱ级以上事故的,应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审定。
 
  事故评估及级别核定结果将作为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的依据。
 
  5.6 通报与举报
 
  5.6.1 建立通报制度
 
  5.6.1.1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或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
 
  5.6.1.2 通报方式
 
  (1)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市食安办,并同时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2)市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辖区的食安办和市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食安办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各区食安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安办。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安办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6.1.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食安办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5.6.2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5.7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安办应当根据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的结果,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市食安委和有关市领导,通报市应急办和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安委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应急办和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6  预警和响应
 
  市食安办应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6.1分级预警
 
  结合事故风险评估及级别核定结果,对重大事故按级别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中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级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Ⅰ级预警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和发布。
 
  Ⅱ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级别核定与发布。
 
  Ⅲ级、IV级预警由市食安办组织评估后、报市食安委进行级别核定与预警发布。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食安委应根据事故特点和危害,及时启动市现场指挥部相应工作,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Ⅲ级、IV级响应;
 
  (2)有关部门成立应急处置队伍,做好现场调查、检验检测与应急处置的准备;
 
  (3)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加强对事故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4)市食安办定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和事故所涉及的食品的警示,宣传避免、减轻事故危害的常识,建立公众咨询渠道,并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有关部门间应相互通报预警信息;可能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国家和省相关机构报告。
 
  在事故可能影响但尚未产生危害的区,采取下列措施:
 
  (1)辖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监测,防范事故发生;
 
  (2)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加强戒备,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部门、人员及物资准备;
 
  (3)区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宣传避免事故危害的常识,设立咨询电话;
 
  (4)有关部门间强化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指导本地相关工作的开展。
 
  事发地区政府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做好更高级别应急响应的准备。
 
  6.2应急响应
 
  6.2.1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与此同时,省政府和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故涉及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救援工作。
 
  6.2.2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在迅速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的同时,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救援工作。
 
  6.2.3 Ⅲ级、IV级应急响应
 
  (1)由市食安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报市食安委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2)市食安办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3)市应急办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现场控制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4)市应急办、市食安办、事故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安办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6.3 响应程序
 
  (1)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管单位、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先期处置。1小时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故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
 
  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Ⅲ级、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并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市食安办。
 
  (2)市食安办对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Ⅲ级、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初步确定为Ⅲ级、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应急办和市食安委;市应急办报市食安委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深圳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
 
  (3)市食安委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事发后,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1小时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现场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以就近医治为原则,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故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故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现场控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人委、市农业和渔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暂控或全面查封事故涉嫌的源头食品、原料及其相关生产经营场所、设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农业和渔业局主要负责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药品监督局主要负责保健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深圳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协助做好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故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6.4 扩大应急
 
  因事故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故等其它突发公共事故,或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故委员会报告,由市处置突发事故委员会统筹协调处理。
 
  6.5 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原则解除和终止。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现场进行评估后,提出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国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提出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当导致发生Ⅲ级、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和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未出现新的因事故致病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或以上,可经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后,提出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市食安办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食安委批准,确定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部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7.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7.3 保险
 
  各保险机构应开设适合深圳食品安全事故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7.4 奖惩
 
  7.4.1 奖励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调查和总结
 
  7.5.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食安办。
 
  7.5.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于事故结束后10日内书面报市食安办。
 
  7.5.3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检验检疫局等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办结后15天内将查处和整改结果报市食安办汇总归档。
 
  8  应急保障
 
  8.1 技术鉴定和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8.2 通讯与信息保障
 
  8.2.1市食安办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通讯录(见附件3)。
 
  8.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电信管理部门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组、市应急办等机构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实现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8.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区食安办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8.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建立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8.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救护场所分布图,并对救护场所标记应急救护图案。
 
  8.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保障、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交通运输工具。
 
  8.7 现场控制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和渔业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事故现场进行控制,保障专业技术机构完成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8.8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8.9经费保障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急需费用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市食安办负责将临时应急救援经费需求及时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统一报批。
 
  9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市食安办公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报警电话。
 
  9.2 培训与演习
 
  市食安委每年应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10  附 则
 
  10.1 预案管理
 
  10.1.1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预案,负责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分预案和组织实施,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10.1.2市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处置工作预案。
 
  10.1.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食品安全事故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
 
  10.1.4各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分预案和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处置工作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本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10.2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0.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食安委会负责解释。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府办〔2005〕116号)同时废止。
 
  1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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