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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0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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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10:34:18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42
核心提示:为规范深圳市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促进深圳市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现将《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宝府办〔2008〕69号
发布日期 2008-06-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促进深圳市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现将《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区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传统领域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的主体是在深圳市宝安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凡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的区内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请,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他的由区贸易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考核的依据是《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深府[2007]142号)。
 
  二、申请认定及复审为常年受理,集中分批评审。
 
  三、对已被认定为深圳市市级以上(含市级)自主创新产品的,经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将该产品自动列入深圳市宝安区自主创新产品名录。
 
 
  二○○八年六月十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认定 产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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