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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农办法函〔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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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24 11:49:5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94
核心提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请示中反映的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用于对宠物特定疾病病毒的筛查,属于对宠物疾病的诊断物质,应当界定为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法函〔2024〕21号
发布日期 2024-12-24 生效日期 2024-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问题认定的请示》(鄂农函〔2024〕1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请示中反映的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用于对宠物特定疾病病毒的筛查,属于对宠物疾病的诊断物质,应当界定为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农业农村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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