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洪府发〔2009〕29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品市场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洪府发〔2009〕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9 12:46:23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35
核心提示: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新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南昌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上市肉品的卫生与安全,确保肉品市场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肉品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发布文号 洪府发〔2009〕29号
发布日期 2009-07-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新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南昌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上市肉品的卫生与安全,确保肉品市场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肉品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肉品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及其销售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让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规范肉品市场监管,规范定点屠宰管理,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工作力度,使我市县城以上定点屠宰场全部达到《条例》要求,小型屠宰场点全部规范检疫检验,肉品质量安全得到显著提高,县城以上城市上市肉品定点率达到100%,乡镇上市肉品定点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机制
 
  加强肉品市场监管、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肉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完善和健全管理机构,调整和充实执法队伍,提供经费、装备等工作保障。
 
  1、完善和健全管理机构。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生猪、牛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牛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屠宰管理领导机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屠宰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2、强化执法保障机制。调整理顺肉品稽查体制,加强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组建南昌市商务综合执法稽查支队,各县(区)参照南昌市商务综合执法稽查支队设立及运行模式,组建本辖区内相应的商务执法队伍。
 
  南昌市商务综合执法稽查支队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使全市生猪(牛)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和涉及定点屠宰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对县(区)商务执法队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区)商务执法队伍负责开展打击本辖区内的私屠滥宰等商务执法工作。
 
  市、县(区)商务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罚没款必须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区)财政对商务执法队伍,年终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办案补助,以利于队伍的自身建设和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增强。
 
  各县(区)屠宰管理工作的重心是打击私屠滥宰,要创新打击私屠滥宰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联系,形成打击私屠滥宰的工作网络,切实提高打击私屠滥宰的工作效果,从根本上根除我市私屠滥宰现象。
 
  肉品销售、使用和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3、规范定点屠宰场。要以贯彻执行《条例》和《办法》为契机,重新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场,大力整顿和规范定点屠宰。按照《条例》和《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我市城区可规划设置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每个县城和湾里区各规划设置1家生猪定点屠宰场。目前,我市城区已有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今后,市区原则上不再新设生猪定点屠宰场。按照《规划》要求,按规划设置的定点屠宰场均必须在本《意见》发布起半年内整改达到《条例》规定要求。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已获证的定点屠宰场,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定点屠宰证书;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定点屠宰场坚决不予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不予发放定点屠宰证书,屠宰场不得继续从事屠宰加工活动。
 
  新建、扩建、改建的定点屠宰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具备动物检疫检验场所、病害猪隔离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屠宰场要认真遵守《条例》和《办法》规定要求,严格制定肉品卫生、检疫检验等各项管理及台帐制度,确保出场肉品的质量安全。
 
  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要建立定点屠宰场动态管理机制,发现定点屠宰场不再具备《条例》和《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规定条件的,报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审批。依照《条例》和《办法》设置的定点屠宰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屠宰场点。引导、鼓励小型屠宰场实行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宰,加强检疫检验,确保出场肉品的质量安全。小型屠宰场点的猪肉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四、职责分工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出自定点屠宰场并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和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依法处理。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冷鲜肉品专营店的监管,督促其做好肉品进入市场、商场、超市、冷鲜肉品专营店的验证验票验章工作。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上市凭证和检疫章的肉品不得进入市场、商场、超市、冷鲜肉品专营店销售;加强对肉品经营的监管,对于销售不合格肉品的经营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同时,积极探索和推行场(屠宰场)、场(集贸市场)挂钩,肉品挂牌上市的试点工作。
 
  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利用私宰肉和病害肉生产加工肉制品行为的打击,防止私宰肉、病害肉进入加工环节并流入市场;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检查,对于使用不合格肉品的加工单位及时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宾馆、酒家等餐饮业和团体伙食单位食堂销售、使用肉品的监督,督促其建立肉品进货台帐制度,做好索证索票和验章工作,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上市凭证和检疫章的肉品不得采购;加强对宾馆、酒家等餐饮业和团体伙食单位食堂的检查,对于使用不合格肉品的餐饮业和团体伙食单位食堂及时依法处理。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部门相关职能未交接前,此项工作仍由卫生部门负责。
 
  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检疫工作,对定点屠宰的猪、牛等动物按照农业部《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肉品由检疫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人员要完整规范地填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以确保我市定点屠宰场肉品质量。
 
  认真执行《南昌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市家畜违禁药物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殖、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环节以及定点屠宰场、生猪交易批发市场等环节“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监管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我市所有定点屠宰场均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阳性批次生猪、菜牛不得上线屠宰,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养殖企业和经营、屠宰含有“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家畜的经营企业、屠宰企业,要依法及时处理,确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肉品不流入市场销售。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以及规范污水、废气排放口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定点屠宰场停止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和不规范排放口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五、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肉品市场监管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切实把规范市场和打击私宰行为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好肉品市场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保障肉品市场安全放心。
 
  2、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县(区)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兵把口,落实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有力有序的监管格局,并将肉品质量安全纳入县(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考核体系。
 
  3、依法行政,严肃法纪。各县(区)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对市场监管和加大打击力度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办事;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