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惠州市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方案(惠府办〔2008〕69号)

惠州市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方案(惠府办〔2008〕6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2 21:25:33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7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8〕30号),切实做好我市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限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发布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惠府办〔2008〕69号
发布日期 2008-08-07 生效日期 2008-08-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发改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8〕30号),切实做好我市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限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加大“限塑”工作的宣传力度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下同);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出台政策、制定标准、技术研发等手段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倡导消费者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减少使用塑料袋。
 
  为做好“限塑”工作,有关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过量使用塑料购物袋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塑”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消费者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科学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营造科学使用、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强化塑料购物袋生产环节的管理
 
  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要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扎实做好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环节的管理
 
  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关键在于销售使用环节,要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塑料购物袋。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形成“限塑”的市场环境。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查处;督促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促进商户严格按照规定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督促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塑料购物袋销售的价格监管,督促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实施单独计价和明码标价,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交通、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禁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及旅游景区等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
 
  四、切实抓好废塑料回收利用环节的管理
 
  做好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少“白色污染”的有效途径。经贸部门要加快推进废塑料的回收利用工作,指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环卫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管理,尽可能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订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开发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五、切实加强我市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实施是做好“限塑”工作的根本保证。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限塑”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成立机构,明确职责。为加强对全市“限塑”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我市“限塑”工作,成立惠州市“限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物价局、旅游局、环卫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各县、区政府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大力推进我市的“限塑”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宣传计划,指导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做好“限塑”工作的宣传。
 
  市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限塑”工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限塑”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市经贸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省的有关规定。
 
  市科技局负责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开发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限塑”工作的各项财政投入和补助。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交通站点、公共交通工具等旅客使用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的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
 
  市物价局负责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塑料购物袋的价格监管。
 
  市旅游局负责加强旅游景区(点)游客使用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的监管。
 
  市环卫局负责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质监局负责“限塑”替代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对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袋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限塑”工作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限塑”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方案,分段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于2008年8月下旬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单位“限塑”工作的目标任务、推进计划、实施方法、考核指标等,并确保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全市“限塑”工作要结合我市实际,分宣传发动、督促检查、全面实施三个阶段进行。
 
  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8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限塑”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限塑”工作实施方案,提高城乡居民对“限塑”工作的认识和参与该项工作的积极性。
 
  督促检查阶段(2008年9月):由“限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限令违规单位进行整改。
 
  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10月开始):全面推进“限塑”各项工作,“限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跟踪督促工作。
 
  (三)重点突破,逐步推进。“限塑”工作时间跨度长,推进难度大,涉及面广。因此,我市“限塑”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四先四后”的措施(即先市区,后县城和广大农村;先各大商场超市,后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零售场所;先各大旅游景区(点)、交通站点,后所有公共场所;先销售环节,后生产、回收利用环节),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确保全市“限塑”工作取得成效。
 
  (四)强化管理,严格查处。市“限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限塑”规定的苗头,对违反“限塑”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9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