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法库县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方案的通知(法政办发〔2010〕12号)

关于转发法库县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方案的通知(法政办发〔2010〕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5 16:28:49  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48
核心提示: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法库县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法库县人民政府
法库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法政办发〔2010〕12号
发布日期 2010-06-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法库县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为做好全县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13号)精神,结合全省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方案和本次普查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全县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既是全县水利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全县城镇用水安全保障能力状况的专项普查。目的是查清全县城镇生产生活取水、供水、用水基础信息,掌握全县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加强全县城镇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
 
  开展全县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有利于科学制定本县城镇水资源配置规划,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和城镇用水安全保障能力;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地表水、地下水优化配置、联合运用、科学调度和有效管理;有利于加强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县城区、重点镇政府所在地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所有生产生活取(供)水工程以及上述区域外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简称区域外规模以上)的生产生活取(供)水工程。
 
  普查内容:地表水供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城镇公共供水净水厂(或配水厂,下同)。
 
  地表水供水工程普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工程名称、所在河流、工程取水口位置、取水方式、供水对象、取水许可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运行状况、供水能力和实际供水量等。
 
  地下水取水工程普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所在的行政区和水资源分区、工程名称、工程所有人、工程地点、地下水类型、取水类型、取水许可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运行状况、供水能力和实际供水量等。
 
  城镇公共供水净水厂普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净水厂的名称、所在行政区、建设时间、工程地点、供水水源、供水区域、供水能力、实际供水量等。
 
  三、普查的原则和方式
 
  本次普查遵循属地化原则,即城镇地表水供水工程、地下水取水工程、城镇公共供水净水厂均按工程所在地进行普查。
 
  地表水供水工程采取逐个实地调查、现场勘查定位的方式普查。
 
  在地下水取水工程中,对于城镇公共供水和区域外规模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采取逐个实地调查、现场勘查定位的方式普查。对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采取逐户实地调查的方式普查。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已经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采取查阅取水许可台帐、年度取水记录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普查; 未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采取逐户实地调查的方式普查。
 
  在城镇公共供水净水厂工程中,对已建、在建的,采取逐个实地调查、现场勘查定位的方式普查;对规划拟建的,采取查阅有关资料的方式普查。
 
  四、普查的成果
 
  需提交以下成果:以县为单位的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报告;普查登记表和汇总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地图(需注明净水厂位置及其供水区域)。
 
  五、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本次普查涉及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上下配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具体实施。
 
  (二)成立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普查领导小组,县长冯守权任组长,副县长徐凤贵、水利局局长胡秋文任副组长,水利局、财政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气象局、经济开发区、法库县自来水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财政局负责保证普查工作经费;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城镇电子版地形图;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提供重点镇镇区电子版地图;气象局负责提供2007年、2008年、2009年降雨资料;经济开发区负责开发区内用水普查工作的实施;法库县自来水公司负责提供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电子版地图(需注明净水厂位置及其供水区域)。
 
  (三)县水利局组建普查组,局长胡秋文兼任组长,副局长周洪友、水资源办主任刘福柱为副组长,水政水资源办、农水科、工管科、设计处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六、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本次普查工作自5月10日开始,6月10日前完成。提交普查报告和普查登记表、普查汇总表以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地图(含电子版)。
 地区: 辽宁 
 标签: 普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2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