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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法政办发[2006] 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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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5 16:22:29  来源:法库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0
核心提示: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法库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法库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法政办发[2006] 45号
发布日期 2006-09-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法库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沈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乡(镇)政府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先进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映,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县政府设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食安委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1.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经贸局、县商贸旅游局、县城建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动监局、县三工业总公司、县粮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民委、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

  (2)研究确定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3)组织、领导、协调、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5)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6)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7)总结上报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

  2.1.4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宣传正确导向,管理掌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用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县商贸旅游局负责因生猪屠宰活动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城建局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工人在施工期间用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中的安全保卫;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鉴定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各职能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处理。

  县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中的医疗救治;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的污染处置工作,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重大初级农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初级农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进入市场后林果产品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产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动监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病诊断定性及监测;负责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指导、监督动物疫情的扑灭等工作。

  县三工业总公司负责组织食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适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民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监督并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2.1.5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商贸局、县教育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动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办公经费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提出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承办、督办县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及经济开发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善后处理组、信息综合与新闻发布组五个工作组。

  (1)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必要时,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建立稳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和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限度。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3)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县监察局、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参加,有关部门配合,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嫌行政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4)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5)信息综合与新闻发布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县委宣传部配合,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组织县级新闻媒体综合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相关情况。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认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发生环节和级别。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与预警系统。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检测优势,同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运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0人以上群体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的当地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县委宣传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由县委宣传部按照《市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市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03〕46号)文件要求,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保证宣传口径的统一。

  3.2.3建立举报制度

  设立全县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电话(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电话:024-8710288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应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3.2.4重大应急准备和预案启动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及乡(镇)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和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3报告制度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10至2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5)乡(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工作人员;

  (6)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7)接诊的医疗机构;

  (8)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4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或所在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5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的估算,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送单位、签  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等。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2.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3.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评估,按要求落实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Ⅳ级应急响应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和工作职责,决定启动本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或配合其他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应急响应

  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评估,按要求落实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以利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适时降低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

  4.6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

  4.7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撰写调查处理报告,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归纳、汇总后,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市食安委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批准,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确保事故的技术鉴定、检测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 担,并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

  6.5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救援资金;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行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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