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全州做精延边大米产业实施方案(延州政办发〔2007〕27号)

全州做精延边大米产业实施方案(延州政办发〔2007〕2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2 15:47:59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23
核心提示: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全面实施品牌战略,科学整合资源,实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以质量取胜,以品牌提高延边大米价位,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发布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州政办发〔2007〕27号
发布日期 2007-11-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推进延边大米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做精延边大米产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省、州第九次党代会及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突出抓好优质粮食产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着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全面实施品牌战略,科学整合资源,实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以质量取胜,以品牌提高延边大米价位,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广大农户和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整合资源,共同发展优质延边大米产业。

  (二)坚持产业化和基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用农业产业化拉动延边大米产业的发展,建基地、上水平,使企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坚持新技术推广和实施标准化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广防灾减灾、节本降耗、生态安全、提质提效、高产高效技术,使广大农户和相关企业最大限度地共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

  (四)坚持行业协会管理和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延边农产品标准化协会等涉农社团组织的行业自治管理和示范推介作用,不断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功能和产品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

  (一)2008年至2011年,无公害、绿色、有机标准化水稻栽培面积占全州水稻栽培总面积的75%以上,到2015年达到95%以上。

  (二)利用3年左右时间,将现有的9个大米品牌整合为2个至3个品牌,到2015年整合为1个品牌,使中国名牌—“海兰江”牌大米占全州大米总销售量的90%以上。

  (三)择优扶强,做大龙头企业,提高延边大米的精深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条,全面提升品牌核心竞争力。

  (四)扩大“海兰江”牌大米的市场和销售渠道,大幅度提高延边优质大米产业的经济效益。到2010年,“海兰江”牌大米的市场销售收入提高一倍以上,2015年提高2倍至4倍。

  四、主要步骤

  做精延边大米产业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普及争创阶段(2008年至2011年):扩大无公害水稻栽培面积,提高标准化大米产量。到2008年,无公害水稻栽培面积达到2.7万公顷,2009年达到3.2万公顷,2010年达到3.7万公顷,2011年达到4.5万公顷。2008年,标准化大米加工量达到8万吨,2009年达到9.5万吨,2010年达到11万吨,2011年达到14万吨。

  (二)发展提高阶段(2012年至2015年):高标准建设无公害、绿色等优质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积极培育、引育、普及和应用新的优良品种,依靠品种遗传特性,提高延边大米的产量、质量和抗逆性。不断推广应用先进的水稻栽培技术和大米加工、包装、存储、运输等技术,全面提高延边大米的质量。不断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海兰江”牌大米的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海兰江”牌大米域外销售量突破15万吨。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延边大米产业的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延边大米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展延边大米产业的组织和领导工作,负责制订延边大米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制订并实施发展延边大米产业的优惠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也应要组建相应的机构,加强发展延边大米产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抓好重点技术推广工作。在无公害、绿色水稻生产基地建设过程中,加大科技投入,大力推广水稻抗冷栽培综合技术,做到防灾避灾、稳产优质。降低无公害、绿色水稻生产专用肥“沃土肥”生产成本,加快普及应用速度。计划利用5年时间,在10个行政村屯(龙井市3个、和龙市2个、安图县1个、汪清县1个、图们市1个、珲春市2个)建设农民自产自用的小型生态型“沃土肥”生产厂。

  (三)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会员主体作用。加强农产品标准化协会等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对会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公益性服务,对基地和会员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坚持市场运作和团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会员的主体作用。一是发挥经营主体作用。在坚决遵守行业协会规定和团队市场运作必须遵守的规则条件下,会员可以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发挥决策主体作用。在制订和调整产业发展规划、合作经营计划、内部运行规定等方面,必须按程序充分体现会员的决策主体作用。三是发挥管理主体作用。会员在自觉接受政府的执法管理和协会的行业管理的同时,要认真监督其他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自我监督管理。四是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广大会员企业、会员农户是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市场运作创新、名牌创新的主体,要切实尊重和发挥会员的创新能力,依靠其主体作用不断发展延边优质大米产业。

  (四)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质量保障制度。水稻生产要严格执行《无公害水稻生产技术规程》(DB2224/T109-2003)标准,质量要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大米》(NY5115-2002)标准。大米加工要严格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ISO14000标准,建立健全环境保证体系,按照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标准,建立大米预防性保证体系,防止水稻在加工环节受到污染。

  对水稻生产及大米加工、包装、存储、运输、销售的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实行“大米身份证”制度(溯源管理)。所有“海兰江”牌大米都要贴验证标签,广大消费者可通过延边农业信息网站查验有关资讯,确保“海兰江”牌大米的质量。

  (五)确定主导品牌,强化销售管理。各县(市)应以“海兰江”大米为主导品牌,以市场为导向,逐步整合品牌资源。以州农产品标准化协会为依托,以延边宇星无公害农产品开发公司等粮食龙头加工企业为重点,组建先松散型后紧密型的经济合作联合体,形成靠知名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局面。品牌大米的商品开发,要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和市场需求系列化、档次化,并通过参加展销会、博览会等方式,努力宣传推介延边大米的品牌,提高延边大米的知名度,扩大延边大米的市场空间。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州及各县(市)要加大对延边大米基地、技术普及、精深加工、质量管理、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使延边大米产业尽快发展成现代农业产业,获得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州政府建立延边大米产业发展基金,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稻抗冷栽培综合技术推广、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建设、农民自产自用小型生态型“沃土肥”生产示范厂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及名牌大米市场开发。各县(市)每年也要安排不低于10万元的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

  六、工作协调机制

  (一)各县(市)要按照州里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建设本县(市)无公害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和示范区。

  (二)州农委负责组织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和专家大力推广水稻抗冷综合栽培技术,实施无公害、绿色水稻标准化生产。

  (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配合州农委和州农产品标准化协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化技术规程,加强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

  (四)州农委和州水利局负责会同有关县(市),通过示范带动、项目拉动和资金投入等措施,抓好以优质水稻生产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标准化基地(条田化)建设,使基地与项目建设紧密结合,不断推进标准化、水利化、农机化进程,提高优质水稻生产的整体水平。

  (五)州粮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粮食企业积极参与无公害、绿色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化运行机制,大力发展优质水稻订单生产,实行分品种收储、加工、包装、销售等制度,并强化农产品流通,努力开拓延边大米的市场空间,不断提高其经济效益。

  (六)州科技局负责配合州农委实施“科技兴米”战略,认真组织相关科研和科技攻关,加快新技术的普及应用速度,有效推进延边大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水体和大气污染的治理、监管工作,确保水稻生产过程中的水质和大气达标。

  (八)各级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活动,为延边大米产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   延边大米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