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的通知(延州政函〔2007〕206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的通知(延州政函〔2007〕20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2 15:33:01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38
核心提示:  我州发展养蜂业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全州现有蜜源植物327.9万公顷,占全州总面积的76.8%。截至2006年底,全州蜂群已发展到12万群,蜂业总产值720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十一五”期间,我州蜂群将发展到20万群,蜂业总产值可实现3.2亿元。《条例》的实施对蜜源植物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蜂业资源、规范蜂业生产、保障蜂产品质量、防控蜂病传播蔓延、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为促进我州蜂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可
发布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州政函〔2007〕206号
发布日期 2007-1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8日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我州发展养蜂业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全州现有蜜源植物327.9万公顷,占全州总面积的76.8%。截至2006年底,全州蜂群已发展到12万群,蜂业总产值720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十一五”期间,我州蜂群将发展到20万群,蜂业总产值可实现3.2亿元。《条例》的实施对蜜源植物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蜂业资源、规范蜂业生产、保障蜂产品质量、防控蜂病传播蔓延、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为促进我州蜂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深入学习宣传《条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议事日程,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内容、程序、标准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讲座、讨论会、培训班及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尤其是蜂业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消费者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的内容,为贯彻落实《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明确职责分工

  《条例》的贯彻落实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政府以及牧业、林业、质监、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鼓励和支持蜂业发展,保障养蜂管理机构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经费等相关制度,提高蜜源资源开发利用率,推进蜂产品精深加工、品牌产品开发等工作,促进农民增收,实现我州蜂业又好又快发展。

  牧业部门要认真做好蜂业监管和生产服务工作,积极为养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培训、良种推广、蜂群检疫、蜂病防治、信息服务、蜂产品质量监测等服务,积极推广绿色、有机蜂产品生产,推进蜂产品标准化生产,为蜂产品精深加工提供优质的初级产品。

  林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牧业部门,在不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对野生优质蜜源植物的保护与管理,扶持蜂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种植蜜源植物,积极为蜂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办理入山手续,划定放蜂场地,为放养蜜蜂提供便利条件。蜂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放养蜜蜂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区条例》,服从当地林业部门的管理,保护林区生态环境,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质监和工商部门要在牧业部门配合下,加强对蜂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依法开展掺杂使假、销售假冒伪劣蜂产品等行为的查处工作,净化蜂产品市场,切实保护蜂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农业部门要对蜜蜂授粉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予足够的重视,搞好试点推广工作,提高蜂业生产的社会效益。

  四、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凡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对蜂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销售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