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收售加工经营病死畜禽行为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通知(庄政办发[2010]63号)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收售加工经营病死畜禽行为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通知(庄政办发[2010]6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2 10:18:44  来源:庄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72
核心提示:  通过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切实规范畜禽养殖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收售、加工、经营病死畜禽行为,建立全程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畜禽及其制品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庄政办发[2010]63号
发布日期 2010-06-02 生效日期 2010-06-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不法分子收售、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事件随之增多,一些病死畜禽流入餐桌,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尽管相关部门和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因病死畜禽监管和无害化处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较突出。为全面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收售、加工、经营病死畜禽行为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切实规范畜禽养殖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收售、加工、经营病死畜禽行为,建立全程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畜禽及其制品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负责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其产品加工、经营、储藏、运输中动物防疫的监管,监督指导饲养经营业户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服务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的监管,强化肉品的检验。质监部门要加强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强化加工原料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肉品的监管,严格落实市场准入、索证索票等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品的监管,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记录、品质验收等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肉食品基地建设,严格检验检疫,严防病死畜禽及其肉制品出入境。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打击收售、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以及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市食安办负责此次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及时汇总、报告进展情况。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源头治理为重点,强化全程监管,采取切实措施,严厉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斩断病死畜禽收售、加工、经营非法产业链。即日起至8月31日,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违法收售、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专项执法百日会战,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行动。要以重大案件为切入点和突破口,严厉打击收售、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的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大力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坚决取缔肉品加工经营“黑窝点”,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强大声势,震慑不法分子。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二)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市政府将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扶持,包括重点养殖区域建设无害化处理厂(场所)等设施设备,企业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乡镇(街道)筹建无害化处理井,购买病死动物封闭箱式货车等,推进病死动物统一集中无害化处理。农业部门要积极探索病死畜禽“企业和养殖户合理负担损失、政府补贴”等无害化处理模式,同时在饲养、加工企业逐步推行放出幼畜(禽)等量回收制度,活体用于生产加工,死体作无害化处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各相关部门要组织畜禽养殖加工经营企业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培训、警示活动,敦促其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质量授(受)权人制度,严格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并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做出承诺,确保畜禽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作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中之重。相关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总体负责,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要制定具体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全面整顿,确保病死畜禽不流入市场。

  (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进展情况,实行双向追溯。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市食安办明确边缘交叉性监管职责。对于因执行不力、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检验,提供保障。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风险评估、检验检测、宣传培训、执法装备、稽查处置等相关监管经费。发改、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提供立项支持。

  (四)广泛宣传,重视举报。各相关部门要以食品安全“四进”宣传为载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宣传口径,着力营造有利于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乡镇(街道)要深入开展“无食品制假售假窝点、无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无违法食品宣传广告、无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无”社区(村屯)创建活动,充分发挥 “三员”监督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要及时进行核实和查处。

  (五)加强督导,及时报告。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查指导,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每月底前要向市食安办报送专项执法情况及报表(详见附件),8月25日前报“百日会战”阶段性总结,12月25日前报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工作总结;重大事件要按照紧急信息报送要求及时上报(联系人:宋晓明,联系电话:89859018,传真:89859018)。

  附件:   严厉打击违法收售加工经营病死畜禽行为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工作情况报表.doc
二○一○年六月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