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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酒类生产流通秩序整顿实施方案(长府办发〔20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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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0 02:29:38  来源:长春市政府  浏览次数:1332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精神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酒类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长府发[2003)26号)要求,决定自2003年9月11日至12月20日开展一次酒类生产流通秩序集中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3〕69号
发布日期 2003-09-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酒类生产流通秩序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秩序的通知》精神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酒类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长府发[2003)26号)要求,决定自2003年9月11日至12月20日开展一次酒类生产流通秩序集中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以促进长春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和整顿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努力实现集中经营,不断推动我市酒类流通行业由传统经营模式向现代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升级,使全市酒类生产流通秩序有一个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以《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将整顿工作同壮大酒类流通业有机地结合,切实加大专项整顿工作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专卖管理方式和推进流通业的大发展,使长春逐步成为东北三省酒类商品集散地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阶段:宣传组织阶段(9月11日—9月21日)

  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营造整顿酒类流通秩序的舆论氛围。积极宣传市政府给予酒类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对进入长春市酒类仓储批发市场集中经营的业户,实施减免工商管理费、酒类专卖利润(每个档口免缴酒类专卖利润上限为5万元)和缓交税金的优惠政策,动员广大业户尽快入市经营,实现全市酒类“集中经营、统一管理”的新型酒类管理模式,让老百姓喝上放心酒。

  第二阶段:全面整顿阶段(9月21日—12月9日)

  由市经贸委(酒类专卖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市消防支队)、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软环境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全市整顿酒类生产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安顺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杨俊良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组织领导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四个联合稽查组,落实稽查区域和责任;设综合办公室,负责整顿宣传以及日常业务协调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酒类专卖许可证管理。按照《长春市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自9月21日到10月21日对全市酒类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酒类专卖、工商、卫生、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可实行联合办公,在长春酒类仓储批发市场对年检和申办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业户实施“一站式”办公。

  各县(市)、双阳区的专卖许可证由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严格按程序审批。

  申领酒类专卖许可证的批发企业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以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检测手段和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在整顿中对不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酒类经营者要限期整改,通过整改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程序领取酒类生产、批发或零售许可证,继续从事酒类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整改期满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取消酒类经营资格。对生产、贩卖假冒伪劣酒类的经营者,取消酒类经营资格。

  (二)加强质量监管,严格准销标识制度。强化酒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凡未取得产地或销地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检验报告合格的酒类商品,不发准销标识;酒类商品零售商一律不得申领准销标识;凡未粘贴准销标识的酒类商品不许在市场上销售;凡进入我市的酒类商品,必须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验货和申领准销标识手续,并在长春酒类仓储批发市场统一粘贴准销标识。

  (三)各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业户要主动缴纳酒类专卖利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酒类专卖利润的企业和业户,由所在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下达征收通知书,责令限期补交。

  (四)加强市场稽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对未办理酒类专卖相关手续的非法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控制不合格酒品和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和违规经营,在全市进一步落实“放心酒”工程。

  (五)加强各县(市)和双阳区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调度和指导,统一协调行动。督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同步推进和均衡发展。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0日—12月20日)

  对全市整顿和规范酒类生产经营秩序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全市整顿酒类生产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整顿工作由市酒类专卖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稽查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酒类生产许可证年审标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对2003年未办理年检和酒类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办理与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相关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对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业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酒类专卖局不发酒类专卖许可证;环保部门对不合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消防部门按照《消防法》审核所有批发业户,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查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广泛开展一次酒品质量大检查,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违法活动;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市场稽查力度,重点对长春酒类仓储批发市场、光复路、桂林路、省酒类专卖批发市场等酒类批发和生产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酒类专卖许可证年审标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沟通。这次整顿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把握政策精神,切实落实任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从严执法,保证整顿工作切实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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