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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进城卖鲜蛋有关的事项的通告(长府发〔199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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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0 10:52:30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88
核心提示:  凡持有市国家税务局和市牧业管理局联合颁发的《长春市鲜蛋自产自销证》(以下简称《自产证》)进城卖鲜蛋的农民均适用本通告。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7〕76号
发布日期 1997-11-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繁荣我市鲜蛋市场,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保护农民饲养蛋鸡的积极性,现将农民进城卖鲜蛋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持有市国家税务局和市牧业管理局联合颁发的《长春市鲜蛋自产自销证》(以下简称《自产证》)进城卖鲜蛋的农民均适用本通告。

  二、农民持《自产证》进入我市市区各农贸市场销售鲜蛋,除缴纳1元卫生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农民持《自产证》可以进入居民区,走街串巷销售鲜蛋。

  四、各级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教育进城农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维护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各级工商、卫生、城建、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由市牧业管理局会同市工商、城建等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自产自销 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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