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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本政办发[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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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9 16:44:06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33
核心提示:  通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做到及时、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防止重大生物灾害扩散蔓延和大规模暴发成灾,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发布单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0]3号
发布日期 2010-0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l.总则

  1.1编制目的

  通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做到及时、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防止重大生物灾害扩散蔓延和大规模暴发成灾,将危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工作。需要市政府做出响应或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时,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实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控制体制。根据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由县(区)、乡(镇)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理工作。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控制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灾害,迅速按照本预案处理,做到早发现、早行动、早处理。加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技术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生产者的防灾减灾意识与自发监测、预防及综合控制能力。

  1.4.3依法实施,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依法、科学、及时采取封锁、检疫、扑灭等处置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和扑灭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5灾情分级

  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将灾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

  1.5.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I级)

  农业部、省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生物在市内2个县(区)内发生,或有4个疫情发生点,或现已有分布,疫情发生面积占县域内作物种植面积的60%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巨大威胁的重大疫情。

  稻瘟病、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草地螟、粘虫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在全市范围内暴发流行,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5.2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

  农业部、省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生物在市内1个县(区)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生,或有2个疫情发生点,或现已有分布,疫情发生面积占县域内作物种植面积的40-60%,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疫情。

  稻瘟病、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草地螟、粘虫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在市内1个县(区)范围内大面积成灾,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1.5.3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

  农业部、省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市内的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内发生,或有1个疫情发生点,或现已有分布,疫情发生面积占县域内作物种植面积的20-40%,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较大、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较大威胁的重大疫情。

  稻瘟病、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草地螟、粘虫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在本市内的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大面积发生危害,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组织机构及职责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具体实施。

  2.1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由负责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应急防控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2.1.1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委、市财政局、丹东海关驻本溪办事处、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本溪车务段等。

  2.1.2主要职责

  市、县(区)政府职责:在发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时,发布公告,启动应急防控预案,宣布灾情,发布封锁令,实施紧急防控措施等。

  市农委:做好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迅速对灾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制定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监督、指导灾区实施封锁、铲除、扑灭工作;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安排应急防治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工作;协助各地做好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灾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丹东海关驻本溪办事处:负责做好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有害生物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市委宣传部: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灾害应急控制工作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及工作人员在应急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药械和防控用品等应急物资、装备的工业生产,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灾害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市林业局:配合做好为害农作物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检疫。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灾害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防治物资运送车辆交通安全畅通。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和取缔应急防治所需农资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农资经营管理,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资的质量监督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防治所需农用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病虫发生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气象变化实况及趋势预测信息。组织各地气象台(站)参与病虫趋势的会商并提供气象信息。

  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配合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禁运措施,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灾害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部门制发。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理的工作建议,并督促各地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控制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指挥日常工作。

  2.3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机构

  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工作县(区)、分管农业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灾害应急防控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灾害的防控决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4技术咨询机构

  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建立应急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灾情与趋势,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防治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并参与指挥(专家组成员名单附后)。

  3.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报告、确认和公布

  3.1疫情报告

  3.1.1时限与程序

  3.1.1.1疑似疫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可疑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植物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农艺师到现场进行检疫,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逐级报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将情况报省农委和市政府。

  3.1.1.2确认疫情。市植物检疫机构确认疫情后,应立即报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植物检疫机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植物检疫机构的疫情确认报告后,应立即报省农委和市政府。

  3.1.1.3疫情处理。疫情发生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扑灭、封锁、控制、监测、检疫等疫情处理情况每周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将疫情处理情况报省农委和市政府。必要时实行日报制度。

  3.1.1.4解除封锁。解除封锁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疫情处理工作总结、解除封锁时间、解除封锁审查报告等有关情况报至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立即将有关情况报省农委和市政府。

  3.1.1.5疫情月报。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疫情汇总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日前将本市上月疫情汇总报省农委和市政府。

  3.1.2疫情管理

  3.1.2.1专人管理疫情报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报告建立完整档案。

  3.1.2.2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保持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3.1.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3.2疫情确认

  3.2.1现场检疫鉴定。各地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家现场检疫确认为符合疫情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疫情,并作为各地采取综合性扑灭疫情措施达标的依据。

  3.2.2省级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确认。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要及时采集标本送省植物检疫机构进行鉴定。省植物检疫机构对难以鉴定的疫情,必须派专人将标本送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鉴定。

  3.2.3国家确认。农业部根据省植物检疫机构或指定实验室检疫检验结果,确认为最终疫情鉴定结果。

  3.3疫区划定

  疫情发生区域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勘测,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农委备案。划定发生区若遇河流和公路,应以河流和公路为界,其他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3.3.1发生点:发生点是指疫情发生所在的地点,发生范围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范围内。

  3.3.2发生区:发生区是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在3个发生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2  5公里范围内区域。

  3.3.3疫区:疫区是指疫情发生危害严重地区,发生范围3个疫点以上,以发生点为中心,半径3-8公里范围内区域。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同意划定为疫区,并公布疫区范围。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河流、山脉等。

  3.3.4受威胁区(隔离缓冲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3.5重点监测区:发生区外围所有的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域划定为重点监测区;跨越多个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将周边的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划为监测区。

  3.3.6普查区:发生区外围所在的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域划定为重点普查区;发生点跨越多个行政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将所有的行政县(区)划为普查区。

  3.4疫情信息公布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有关植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农业部统一管理并公布疫情,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授权公布本市内的疫情信息。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农作物重大病虫监测与预警

  4.1 日常监测

  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的日常监测工作由各级农业植物保护部门承担。各地要完善农业重大病虫灾害监测网络,加大经费投入,稳定监测队伍。各县(区)植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测报规范开展监测预报工作,认真搞好系统调查和预测。重点抓好稻瘟病、玉米螟、蝗虫、稻飞虱、稻水象甲、水稻螟虫、草地螟、粘虫等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同时密切注视其它突发性、迁飞性和新上升病虫的发生动态。监测工作要分片到人,明确责任,随时掌握本地区主要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发现重大病虫有大发生的趋势时必须及时逐级报市级植物保护部门。在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的主要季节要设立24小时值班,每3天报告一次有害生物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暴发流行、发生面积大、危害损失重等异常灾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部门报告。

  4.2预警

  各地植物保护部门接到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灾情基本确定的,要在2小时内将情况如实逐级报市植物保护部门,遇特殊情况也可直接上报。市植物保护部门经初步核实后,在24小时内组织应急专家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赴现场勘察、会诊以及实验鉴定,确认重大有害生物发生种类和危害程度,评估灾害损失,并根据最终确认结果及时提出预警报告,报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农委和市政府,同时向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5.应急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灾害分级标准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I级),由市级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申请省级援助;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由市级响应;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由县(区)级响应。

  5.1特别重大有害生物灾害(I级)应急响应

  5.1.1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特别重大(I级)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报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发生灾情的相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若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时,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5.1.2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灾害所在县(区)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资,督促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灾害。

  5.1.3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灾情态势,及时向省农委报送有关灾害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省农委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5.1.4未发生灾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积极支援灾区应急防控工作,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灾害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5.1.5按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对灾区给予紧急援助支持。

  5.2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5.2.1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重大(Ⅱ级)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灾情的相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若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区所在县(区)以上政府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5.2.2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灾害所在县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等物资,督促灾区县(区)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灾害。

  5.2.3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灾情和应急防控进展情况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灾区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所在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灾害扑灭控制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向市农委报送有关灾害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

  5.2.4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指导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灾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扑灭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和灾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灾区应急处理。

  部署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灾情监测与预防工作。

  应灾区县(区)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灾害调查和处理。根据疫区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5.3较大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5.3.1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等级达到重大(Ⅲ级)时,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防控预案。若发生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根据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报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2灾区县(区)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集灾害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封锁、控制和铲除。

  当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灾情态势,及时将灾害控制、扑灭进展情况报灾区市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3.3灾区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和指导灾害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灾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灾情和扑灭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县(区)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和灾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灾区的应急处理。

  部署灾区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灾害监测与预防工作。

  应灾区县(区)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灾害调查和处理。

  根据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控经费、物资、药品等。

  5.3.4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灾区县(区)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灾情调查和监测指导灾害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灾区县(区)指挥部的请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

  6.应急措施

  6.1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措施

  6.1.1隔离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灾情报告并赴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物品的移动。

  6.1.2封锁

  发布封锁令:灾害发生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实施封锁: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染疫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严防植物、植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物品运出疫区。

  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批准。

  6.1.3根除

  确认为疑似疫情时,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发生区的疫情进行根除。对实施根除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对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6.1.4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6.1.5分析疫源与追踪调查

  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在疫情潜伏期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草皮、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塑料制品、堆肥)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1.6疫区的撤销

  疫区内疫情按规定根除扑灭处理后,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报省政府申请撤销疫区。或其发生已对农业生产不构成威胁,疫情可防可控,也可考虑予以撤销。

  6.1.7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方式普及疫情防治知识,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6.1.8处理记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处理疫情的全过程,以备检查。

  6.2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应急措施

  6.2.1查实灾情,划定分区

  灾情发生后,要立即开展全方位灾情调查,认真分析当地地理、作物布局、重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结合其发生规律、流行学及气候特点等因素综合分析灾情发生原因,预测发展态势,并根据灾情发生程度、危害情况及扩散流行趋势,按照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发生区域划分为应急控制区、重点防治区和密切监控区。

  应急控制区:主要包括以灾区为主的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大发生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

  重点防治区: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偏重发生并经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因素确定为将要大发生的区域;

  密切监控区:可能要偏重发生或点片偏重的区域。

  6.2.2分区治理、科学防治

  各级政府和植保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各地重大有害生物发生种类和发生程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应急防治和可持续治理相结合、群众防治和专业机防队防治相结合、普遍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以及飞机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等一系列综合控制原则,针对不同的灾情划分区域,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治对策。

  应急控制区:主要采用以化学防治为主的应急措施。对大面积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大发区、虫源菌源区和流行蔓延区全面实施统防统治。各地要组建植保专业机防队,做到“五统一"防治,即:统一组织、统一测报、统一药剂、统一施药技术、统一防治时间,迅速控制灾情,遏止扩散蔓延。

  重点防治区:采取化学防治与可持续控制技术相结合,统防统治与群众自我防治相结合的应急防控措施。对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常发区、易发生重大有害生物的作物品种集中分布区实施重点防治;对大面积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偏重发生区,要组织植保专业机防队,实施“五统一”统防统治。同时,要广泛宣传和调动群众自发防治,注意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污染,全方位控制重大有害生物为害。

  密切监控区:实施以可持续控制技术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重点挑治重大有害生物点片重发区,大力推广频振式杀虫灯、黄板、防虫网等物理防治措施和人工释放天敌、使用生物农药等生物防治技术,配合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科学防治有害生物。

  7.保障措施

  7.1信息保障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和联系电话。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向同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灾情及防控情况。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传输要选择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快速、准确。

  7.2队伍保障

  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处置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应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人民政府要有专人负责灾情、疫情监测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

  7.3物资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拨、采购和运输制度,组织相关部门签订应急防控物资紧急购销协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4经费保障

  需财政负担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由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各地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相关管理、监督和审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应急响应时,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核实后划拨,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必要时向上级直至中央财政部门申请紧急援助。

  7.5技术保障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各地开展行政区内灾情、疫情发生区的勘查,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分析和预报发布。制订本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县(区)进行防治技术指导,指导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县(区)进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农药筛选、防治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以及综合防治技术集成。

  7.6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重要性和防控技术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电视预报,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要制订培训计划,寻求多方支持,加强对植保植检技术人员、防治专业队伍的专业知识、防治技术和操作技能等的培训;加强对农民进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基本知识与防治技术的培训。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7安全保障

  为确保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安全有序,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机构,加强对农药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对农药安全使用和防护的技术指导。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农业专家、植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8.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强化对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统一管理和指挥协调,建立领导负责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发动不力、措施不当、灾情普查不清、出现漏防以及因虚报、瞒报灾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农作物病虫和检疫性有害生物。

  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危害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农作物重大病虫:是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暴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

  9.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附录

  10.1   本溪市重大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成员名单.doc
10.2   本溪市重大农业生物应急防控专家组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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