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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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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8 11:22:0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58
核心提示:建立和完善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科学处理应急工作,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章   总  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和完善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科学处理应急工作,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阜新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当地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死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一)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二)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努力严格控制事故危害蔓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卫生局、安监局、工商太平分局、区农办、区教文体局、太平公安分局、区监察局、财政局、商业局、动监办等部门组成。

  (二)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搜集与上报;

  4.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动监办、农办、工商太平分局等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四)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的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成员单位职责

  1.区卫生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和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工商太平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3.区农办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区商业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区动监办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6.区教文体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7.太平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及时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对事故相关互联网信息监管以及有关信息的封堵工作。

  8.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9.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二、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运行机制

  一、监测系统

  区食品安全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工商太平分局、区卫生局、农办、动监办等部门在各自分管环节中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发布有关安全检测信息。由区卫生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向区食品安全指挥部报送信息。

  (二)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通报;

  (2)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委宣传部,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三)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及时报告区政府。

  (四)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三、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报告方式

  1.报告途径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

  (三)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果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四)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和预测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有关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

  (4)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

  (1)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3)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四章   先期处置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食品安全办公室。

  二、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做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预警发布和预案启动

  (一)预警的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由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发布,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时间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宣传车、报警器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妇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区政府根据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一)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包括:

  1.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及时向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市、县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开展应急救援和评估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做好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情况调动救援物资到事故现场。

  6.所有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处于待命状态。

  (五)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级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应急响应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由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善后处理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者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三、调查评估

  食品安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

  四、信息发布和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或者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区(市);事故中有港、澳、台或者外籍人员死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

  五、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由区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区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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