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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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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5 01:38:05  来源:辽阳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3189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食安委发[2011]2号
发布日期 2011-03-17 生效日期 2011-03-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1 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省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省商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2.1.4成员单位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农委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商业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水产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相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省财政厅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1.5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动物卫生监管局、省海洋渔业厅、省工商局等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市、县(市、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的职责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现场检测组。由检测单位组成。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5)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2.2市、县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市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认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发生环节、级别。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信息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上报省政府,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商省委宣传部后,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政府应急响应

  省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省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成立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确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部门;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和工作职责,决定启动本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或配合其他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省级以下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

  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省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政府,同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省、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省、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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