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意见
汕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监督抽检不收费。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关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抽查时,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费实行集中预算和统一拨付。根据《条例》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2009年全市抽检费用实行集中预算和统一拨付(考虑省垂管部门的监督抽检费用省财政有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由市财政局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商定,按照各部门的抽检量和市财政承受能力,制订全市年度抽检计划和核拨款项,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广东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131号)明确的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从现在起,对“前店后厂”类的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食品质量的抽检工作,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实施;对超市、宾馆、餐饮等场所内加工食品的行为,纳入消费环节,其监管及食品质量的抽检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整合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我市现有6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中心实验室),基本可满足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政府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已通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今后将集中财力物力配套完善现有检测机构,力争获得权威机构资质认证。各单位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争取上级支持,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五、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成效。加强部门间的交流合作和信息沟通,实现优势互补,努力提高我市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整体水平,为科学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要加强检测信息的综合利用,监管部门要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品种同一生产批次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监管部门之间可以直接采用。要依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整合监管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及时通报食品质量检测信息和工作动态,实现检测资源共享,检测成果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