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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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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7 17:18:16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02
核心提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8〕229号
发布日期 2008-09-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意见
 
  汕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有效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全面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监督抽检不收费。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六十五条第(六)款关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抽查时,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费实行集中预算和统一拨付。根据《条例》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2009年全市抽检费用实行集中预算和统一拨付(考虑省垂管部门的监督抽检费用省财政有安排,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由市财政局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商定,按照各部门的抽检量和市财政承受能力,制订全市年度抽检计划和核拨款项,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广东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131号)明确的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从现在起,对“前店后厂”类的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食品质量的抽检工作,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实施;对超市、宾馆、餐饮等场所内加工食品的行为,纳入消费环节,其监管及食品质量的抽检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
 
  四、整合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我市现有6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中心实验室),基本可满足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政府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已通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今后将集中财力物力配套完善现有检测机构,力争获得权威机构资质认证。各单位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争取上级支持,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五、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成效。加强部门间的交流合作和信息沟通,实现优势互补,努力提高我市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整体水平,为科学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要加强检测信息的综合利用,监管部门要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品种同一生产批次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监管部门之间可以直接采用。要依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整合监管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及时通报食品质量检测信息和工作动态,实现检测资源共享,检测成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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