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的若干措施》,鼓励甘肃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登记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诚信信誉以及产品的风险程度等,对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分类并按分类类别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负责分类管理工作的监督。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考核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或分支局对所辖地区出口食品实施风险分析和评估,拟定相关出口食品分类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
第六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与出口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并有效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评审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未提出严重不符合项;
(三)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在三年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和出口规模,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养殖基地应当实施备案登记,或已建立对原料基地的监控体系,并能较好地按备案管理和监控体系要求进行有效实施;
(五)实验室按ISO/IEC17025有效运行和管理,具备对其产品进行安全、卫生、品质等常规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具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验人员。
(六)产品质量良好,企业诚信度高,近3年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的安全、卫生、品质项目检测合格率达到100%;企业诚信度高,3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责任引起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第七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与出口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备健全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并有效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三)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在二年以上;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和出口规模,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养殖基地应当实施备案登记管理,或已建立对原料基地的监控体系,并能较好地按备案管理和监控体系要求进行有效实施;
(五)实验室按ISO/IEC17025有效运行和管理,具备对其产品进行常规项目检测的设备和能力,具有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验人员。
(六)产品质量良好,企业诚信度高,连续3年检验检疫机构对其产品的安全、卫生、品质项目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责任引起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第八条 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
第三章 分类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一、二类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分类条件进行对照检查,自愿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提出分类申请。
向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一、二类管理的,由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进行材料审核和企业现场考核。
向分支局申请一类管理的,分支局初审合格后报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复审,复审合格,由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企业所在地分支局配合。
向分支局申请二类管理的,由分支局自行完成材料审核和企业现场考核。
第十条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监督处或分支局收到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按本办法的分类条件及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审查、评定,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项须在 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评审组验证确认后,提出分类类别的建议。符合一类管理企业条件的,提交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符合二类管理企业条件的,由主管业务处或分支局自行确定,报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分类企业经审查、评定、批准后,企业须向甘肃检验检疫局提交关于安全、卫生质量保证和诚实守信的自我声明,甘肃检验检疫局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证书》,并将批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企业分类的有效期为三年,一、二类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者生产基地变更的;
(三)生产、加工出口的食品种类变更或增加的;
(四)生产加工工艺、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分类管理有效期到期的。
第四章 分类企业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甘肃检验检疫局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凡涉及安全、卫生等有关非常规项目实施抽批或批批检验。其他常规项目按照不同类别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 一类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按报检批次5%-30%进行抽批检验;其余批次由监管人员实施驻厂检验和过程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凭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检验员手签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审核换证,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按电子监管有关要求审核换证。
(二) 二类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按报检批次30%-60%进行抽批检验,其余批次由监管人员实施驻厂检验和过程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凭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检验员手签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审核换证,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按电子监管有关要求审核换证。
(三) 三类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批批检验。
第五章 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甘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及分支局,应对其所辖一、二类管理企业建立质量档案,根据产品的风险程度确定对企业安全、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日常监管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做出监管记录,作为类别是否达标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甘肃检验检疫局对分类管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部门应及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采取扩大抽检比例等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合格的;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严重不符合项的;
(三)其他应当扩大抽检比例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作降类处理:
(一)出现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经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索赔的;
(三)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连续出现2批不合格的;
(四)企业检验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五)生产工艺、卫生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一类或二类条件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降类的企业须在降类满6个月后方可提出恢复原管理类别的申请,且必须重新经过考核、审批的程序。
第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年12月15日前向甘肃检验检疫局或分支局提交分类管理产品的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分类管理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一类企业可优先享受各项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包括实施出口免验、过程监管、绿色通道、快速核放、直通放行等便捷的检验监管模式和通关方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