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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喀政发〔2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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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6 14:00:39  来源:中共喀左县委员会  喀左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21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10〕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喀左县人民政府
喀左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喀政发〔2011〕3号
发布日期 2011-01-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10〕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强化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监管为手段,大力推动蔬菜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我县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的属地化管理,深入开展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切实加大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强化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指导广大农民合理用药,确保实现蔬菜的安全生产、放心消费。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各乡镇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好本辖区内的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建立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属地化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蔬菜生产质量安全水平。县农业部门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门负责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各乡镇要安排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本辖区内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行政村落实各项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措施,确保上市蔬菜不发生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对因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而发生上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严格实施问责。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农药经营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由县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药经营者岗前培训工作。加强全县农药市场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查处生产、经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和“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及过期农药、流动兜售不合格农药、无证经营农药等违法行为。对限制使用并允许经销的高毒农药,各经销单位必须建立“进药备案制、售出登记制”,详细记录进货来源,销售使用流向等信息,以备执法机构查询;销售的农药标签必须符合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乡镇要结合蔬菜种植的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甲拌磷(3911)、水胺硫磷、克百威(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五氯酚钠、杀虫脒、三氯杀螨醇、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涕灭威(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19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完善禁、限工作的相关措施。

  (三)大力开展培训以及合理用药技术指导

  加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力度,广泛普及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县农业部门要结合“阳光工程”、设施农业科技培训工程,组织好专门的技术培训。要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技术骨干人员作用,搞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和广大菜农的培训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培训计划。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突出问题,采取集中办班、田间指导、现场演示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做到培训一期、合格一批;要高度重视农药使用规范的宣传与培训,将禁用、限用农药名单和非限用农药使用规定,特别是非限用农药使用浓度、使用次数、安全采收间隔期等知识,以“明白纸”、“宣传单”等形式发放到广大菜农手中,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蔬菜的安全上市。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

  建立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宣传、贯彻执行、咨询服务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和管理。县检测中心(站)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搞好全县生产蔬菜的抽检工作;乡镇蔬菜站作为县农业部门的派出机构,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牌子,实行每乡一站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和农户生产蔬菜的全面检查,并确保生产基地检测全覆盖。

  (五)着力提高蔬菜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程度

  在全县蔬菜主产区,通过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大力推进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切实提高菜农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安全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吸纳农药经销商、蔬菜经纪人、农技推广人员、蔬菜技术人员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作为成员,通过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明确各专业成员在蔬菜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实行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采购以及统一品牌,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向蔬菜生产方面倾斜,大力支持其在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认证等方面的服务,引导蔬菜专业合作社安全化、标准化生产。乡、村要加强蔬菜经纪人队伍的培训与管理,切实提高经纪人队伍的蔬菜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蔬菜流向等级制度。要加快蔬菜生产集中地区的批发市场建设,通过采取市场带动基地的方式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完善批发市场检测手段,确保上市蔬菜质量安全。

  (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要切实加大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药监管、试验示范、产品认证以及宣传培训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保证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

  县卫生、公安、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确保蔬菜生产质量安全。

  (八)大力开展舆论宣传

  要充分发挥舆论、新闻的导向作用,广泛深入的开展好安全生产蔬菜的宣传工作,加强放心消费蔬菜的正面报道,让广大蔬菜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更好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切实实现蔬菜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创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九)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信息员并将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每月报送给县农村经济局,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减少农民群众经济损失。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蔬菜生产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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